360天和365天对利息费用的影响
文 / 毛光旭
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融资,一般在借款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利率,其形式可能是年利率或者是月利率。在计收利息时,大部分银行却是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即将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方式,再以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借款天数来结算利息。理论上,不论月结还是季结,对企业利息的计算都没有影响。但银行在换算日利率时一年是以360天计算,而不是365天(闰年366天)计算,导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不符,造成了企业和个人利息费用加大,财务负担增加。
根据央行2005年颁布的计结息规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采用积数计息法或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计息,就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积数乘以日利率得出利息数;逐笔计息,就是按整年整月计息,零头部分再按日计息。公式如下: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为整年(月)的,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积数计息,即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由此不难看出计利息计算结果有所差异,关键在于日利率的不同,笔者认为,从具体操作和合理性看,日利率的计算应按一年365天计算更为合理。
例如:某单位向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一年,年利率6.12%(现行基准利率),利息按季结算,每季末月20日为计息日。
1.合同利息:100,000,000×6.12%=6,120,000元
2.实际利息:如果银行采用累计积数法,日利率为6.12%÷360=0.017%,企业每季度支付银行的利息计算如下:
一季度:100000000×0.017%×90=1530000元
二季度:100000000×0.017%×92=1564000元
三季度:100000000×0.017%×92=1564000元
四季度:100000000×0.017%×91=1547000元
一年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为6205000元,按合同年利率计算合同利息是6120000元,多付85000元。如果企业借入10年期长期借款1亿元,利率6.84%(现行基准利率),共多付50天利息,多付950000元。而企业在实际融资时,借款利率往往都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30%左右,这样计算出的利息差额将更大。
银行利息的这种算法,对个人理财影响也很大,尤其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于贷款时间基本都在5-30年之间,多付利息情况将更为明显。
由于利率计息期的计算,对利息费用有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人民银行应规范商业银行利息的计息方式,将日利率的计算方式,统一以365天(闰年366天)计算,不应仅因计算方式的不一致使借款人多付利息。同时,贷款人在向银行借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和商业银行明确约定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随着商业银行收费项目自主权的放开,单位和个人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应关注各银行的收费标准差异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在经过到各银行咨询对比后,再决定与哪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其他的金融服务。
(作者单位: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