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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将修改

本报讯记者王凯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除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2016年起各地不得向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等“大招”外,作为制度支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也将加紧修订。
根据四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的全面清理,原则上,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四部门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四部门还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其中,《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于2008年8月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推行了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