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取得国家认可的经济师及相关中级职称资格,包括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国际商务师(以下简称: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其中,持后取学历(学位)参评者,学历(学位)取得时间需满1年,学历(学位)前后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①获得统招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②获得统招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③大学本科及非统招博士、硕士,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④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X年”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聘任起从事经济工作满X年,时间计止2015年12月。
(二)职称外语条件
持有有效期内A级或B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根据《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填写《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持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书。根据《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的,填写《陕西省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参评人员须在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成果应与现在从事的工作相关联。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证明;
2.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类或综合类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经济类论文、调查报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报纸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五)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自2012年起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累积不少于8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其中,2012年度不少于48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36学时)。公需科目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各年度相关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证书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地市级单位复验由各市人社部门审核,省级单位复验由各主管单位(厅局)人事部门审核,中央驻陕单位及金融机构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处进行。
(六)年度考核条件
近5年内各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七)业绩条件
参评人员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所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须在任职期内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项目(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单位);
2.在承担的经济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设区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所在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或管理建设项目,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已被同行业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
(八)其他序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凡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2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