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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探析

多年来,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整改落实工作,令基层人员管理专项资金头痛不已。本文立足于县市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实际,将昌吉市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整理出来,供大家交流和参考。

一、目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重申报轻管理现象较为普遍。一是从项目申报环节看,在项目的立项申报阶段,单位都能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入手,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技术基础,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诸多经济要素的分析、资金申请报告的必要性附件等,项目单位都能够进行精心准备,并提供详实的论证资料,对项目申报工作十分重视。二是从项目实施环节看,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在项目具体实施阶段,监督管理普遍较为松散,突出表现为: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按进度推进;书面文件虚假配套自筹资金,形成项目资金实际上的缺口,导致项目最终无法完成;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实施中途夭折,项目资金长期滞留相关账户成为存量资金不能发挥作用。

(二)专项资金名目繁多无法统筹安排使用。一是根据统计数据测算结果,昌吉市近年来收到的上级补助资金中,已确定项目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比例平均占到78%左右,要求专款专用,不允许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专项资金要求项目实施地财政按比例配套或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配套资金。二是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频率较高,通过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等各级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此起彼伏,地方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违规违纪泥潭,整改反反复复,绵延不断。三是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管理效果不佳,一个项目从立项申报到资金拨付,要涉及到发改委、财政、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多个部门的交叉管理和多头管理,资金使用上多头、分散投入,缺乏集中统筹效应。

(三)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导致资金缺口弥补困难。一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考察论证不够严密,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原方案进行随意更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最终导致项目投资大幅增加或翻倍增加,给资金的筹集造成巨大困难,长期无法完成竣工结算。二是有的项目干脆属于钓鱼工程,主要目的是套取上级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到位后,发现项目实施的主体资金还需要自己掏腰包配套,便不了了之,只好让项目废弃作罢,成为虚假项目,资金被挪作它用或长期闲置。三是管理松懈,损失浪费现象严重。项目实施不是按照原定方案节俭、精准推进,而是根据某些决策者对项目感官的好恶发生变化,变来变去,就是无原则的增加投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定200 万元完成的项目,最后花500 万元还不一定完工。

(四)追责不力致使存量资金越积越多。一是部分项目需要好几年才能实施完成,项目资金拨付通常是先进财政专户或项目主管部门专户,再按工程实施进度分次拨付或分次报账。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更改原有计划,追求高、大、上,自身配套资金筹集不足,导致项目中断、放弃,成为半拉子工程,专项资金在使用一部分后不再使用,造成长期闲置。二是虽然在各种专项资金管理文件中,对资金的用途、核算、监督、责任追究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人因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被追究现实责任,往往是口头落实多,实际落实少。


二、专项资金管理应对措施

为了根治上述顽疾,近年来昌吉市积极探索、完善、改进了过去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些传统做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措施,主要的做法可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新定义专项资金内涵,加大统筹使用主体意识一是通过政府文件将“专项资金”概念明确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具体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资金。二是实际操作上全面强化统筹使用力度,对于同一个项目的资金投入,不论资金筹集渠道来自何方,都按照不重复投入、满足项目需要、精简高效使用、避免铺张浪费的原则做好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项目结余资金上缴财政统筹使用,经批准后统一安排相关急需资金的民生项目建设,解决部分民生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二)对项目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增强部门责任意识1.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明确为五个方面:一是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二是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三是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负责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预算或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四是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五是配合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2.将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明确为五个方面:一是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二是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三是负责所有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四是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五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3.将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明确为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升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一是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批复文件或通知书后,对于不需要本级配套资金,并且项目资金用途清楚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在2 日内办理完毕拨款环节各项手续;对于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在2 日内通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并就专项资金拨付使用要求一次性告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3 日内提出资金配套方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款。二是专项资金要按照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后使用本级专项资金的原则进行统筹使用,坚决避免项目资金重复安排。三是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批复立项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需要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或建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其项目资金使用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应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或批示。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应依据批示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四是对于2015 年1 月1 日以后实施的新项目,结合目前财政面临的实际压力,做好间接融资,分期付款相关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无法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施工《合同》、《协议》要明确三年的付款期限,三年付款期限内按自然年度顺序付款比例依次为40%、30%、30%;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总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协议》要明确三年的付款期限,三年付款期限内按自然年度顺序付款比例依次为60%、30%、10%。五是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规定,健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资金性质设立项目资金专账,项目建设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尽快完成工程决算和决算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尾款清算手续。六是财政安排拨付到部门的专项资金,凡是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支付使用到具体项目上,资金仍然滞留在部门的,无论何种原因,一律视同闲置存量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其他更需要资金的民生项目上。部门原有项目继续实施的,视同新项目处理,部门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考虑安排项目资金。七是部门或项目单位涉及的专项资金会计业务,必须严格按政策要求分户核算。当年拨付、当年使用的专项资金,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当年拨入未用完,须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转入专项资金结余,年度决算时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竣工决算后,专项资金仍有结余的,上缴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竣工决算后,专项资金有缺口的,由项目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给于安排。

(四)严控项目超预算投入,强化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20%以上(不含20%)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超概算原因及金额,经批准后才能继续执行。二是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国库资金转移到本单位其他账户。三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导致项目投入大幅增加(超过20%以上),后续资金筹集出现严重困难或断档的主管部门,按照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主要领导失职、渎职责任。

(五)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机制,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对于要求兑现到居民(村民)个人手中的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义务兵优待金支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抚恤费等,兑付部门(乡镇、街道)必须于收到财政拨款之日起15 日内兑现到居民(村民)个人手中,严禁长时间延压补助资金。二是对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安居富民、牧民定居、残疾人危房改造、个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其他涉及农村居民的补贴资金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从收到财政资金之日起计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