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与探索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临安电子商务起步于农村,解决了农产品的销路瓶颈问题。近几年,以阿里、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将目标瞄准涉农电商业务,将服务网点向农村全覆盖,使得农村电商以星火燎原之势蓬勃发展。2014年,临安的农村网店数量达1100多家,年销售额超两千万元的有十多家,其中一家年销售额已突破一亿元。这表明,从总体上看农村电子商务并不是偶然性和小规模的经营活动,其存在的税收征管漏洞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流失,对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笔者将把研究重点放在对农村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上,讨论农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临安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临安市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百家县”中排名32位,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市和全国首批阿里巴巴集团农村淘宝“千县万村”项目入驻县市,有4个村成为全国百强“淘宝村”,1个镇成为全省首批“淘宝镇”。电子商务发展已初步形成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中国坚果炒货食品城和电子商务专业村分工协作、配套发展的格局。临安市电子商务起步于农村,以坚果炒货产品为特色,逐步向二、三产业延伸。2014年,全市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18亿元,同比增长80%,带动农民增收2亿元。同时,工业领域实现电子商务销售额超过60亿元,成为部分传统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举措。其中,白牛村作为四大“中国淘宝村”之一,电子商业行业的崛起为该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7年白牛村诞生了第一家电子商务户,发展至今,全村已有50余家从事电子商务,并成立了白牛电子商务协会,其中会员47家,并吸收了外村电子商务农户入会。
近年来,白牛村依托丰富的农特产品资源,在村委会和电子商务协会的带动下不断促进网商与物流公司、包装工作的统一合作,并不断争取各式网商活动来提升销售,开展信息共享,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商户参加农村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有效地促进了白牛村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4年度全村电子商务销售额超2亿元。其中年销售超2000万元的电商有4家,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电商有4家,绝大部分电商年销售也基本达百万元。仅2014年11月11日(“双十一”)一天,全村销售额就超1200万元,4家电商经营户更是日销超百万元。笔者对临安辖区内几户大的电商经营户进行税收摸底调查,却发现其税收征管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申报管理、税款征收同实际经营状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以临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14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已超2000万元,已初具规模,但根据税务信息系统显示,该企业管理方式为所得税核定征收,2014年度申报销售额187万元,缴纳各项税费4.6万元。与此同时,近几年开始涉足电子商务的工业企业——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实现电子商务销售1000多万元,2014年销售额超3000万元,线上线下销售额全部确认收入并申报入库。
二、临安市农村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临安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农户网上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电商在网络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和收购农产品较难界定,导致难以确定计税收入。此外,绝大部分的个体农村电子商务店家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续的税收征管和政策落实也很难操作。农村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形性、隐秘性,导致其与传统税务征管不相符。传统的税收征管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到稽查评估等,税务机关都可以实时实地掌控,而没有实体机构的电子商务导致了传统税务监管的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务登记监管失灵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是该办法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并无进一步解释,也并未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户进行工商与税务登记,其登记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经营户只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根本不需经过工商税务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主体交易活动可以随时开始、随时中止、随时变动,其经营活动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这使得传统税务管理捉襟见肘。此外,征税主体的不清晰、征税对象的不明确、纳税地点的不确定、纳税期限的难操作性、纳税环节的难判断性等都对电商经营户的税务信息登记带来困难。
(二)无纸化交易难以检查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纳税人经济信息的载体是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而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交易,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如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发票,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生成电子汇票。电子账簿、凭证却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加之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从而成为纳税人掩藏交易信息的手段和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传统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处在开户银行的普遍监督之下,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都有一定程度的监控和管理,而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使得电子商务下的卖家和买家的大额交易也可以匿名和保密,无法追踪资金流,对税务检查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再者,农村电商一般面对的都是零散的个人买家,卖家不开具发票以及买家不索取发票的问题更加严重,进一步阻碍了税务机关通过发票管理进行税务检查。
(三)收税管辖权难以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改变了传统交易运营主体注册地、商品或服务提供地、商品或服务消费地一致的情况,如何厘定纳税地点出现了争议。现行税制对纳税义务人主要通过住所和营业地行使税收管辖权。而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活动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税务机关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准确行使税收管辖权。再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多、交易范围广,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电子商务中经营者、货物、交易三分离,电子商务究竟应在商品或服务提供地纳税,还是在商品或服务消费地纳税,抑或在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地纳税仍存在很大争议,税收收入的地域归属难以划分。
三、做好农村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可行性建议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等制度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明确。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运营商的规范效应和约束力,可以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商品上架之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
(二)建设电子商务税源管理云平台基于云计算中心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数据搜索引擎,采集国内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数据,准确捕获企业交易信息,分析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通过对采集数据的清洗和规则转换,进行大数据处理,将交易信息进行筛选和整合,建立起资料完整、格式统一的企业电子商务涉税经营数据库。利用企业电子商务涉税经营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的比对分析功能,通过关联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发票购买等税务系统已经掌握的数据,建立分行业、分地域、分企业、分产品的数据分析模型体系,将比对出的异常数据进行风险预警应对,构建起电子商务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平台,为税源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提供基础操作平台。
(三)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管理借助“金税三期”工程推行电子发票为契机,大力探索电子发票应用,通过《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制定专门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电商每一笔业务都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并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就其取得、开具和保管做出明确规定,便于具体操作。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根本转变。
(四)建立自产自销农产品信息数据库以自产自销产量核对自产自销发票开具量,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开现象。对区域范围内所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户的农产品信息数据库按年采集和维护,内容包括农户姓名、家庭成员、耕地(水面、牧场等)面积、预计年产量,在收获季节根据各地的收成,将预计年产量乘以一个浮动系数来确定实际产量,以实际产量作为各农户出售农产品数量的基数。所有电商销售的农产品的信息都要与之核对。数据库里没有记录的农户出售农产品和超基数出售农产品都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这样以农产品的源头信息来确定自产自销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压缩弄虚作假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