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新修订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变化
新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下放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相应地,国家农发办管理重心将转变为从宏观与制度层面对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进行管理。
政策调整是顺应形势之举
新的《管理办法》是基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原有办法作出的较大改革调整,其背景在于:
一是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三是顺应财政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围绕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财政主体业务的职能转型需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接受当地专员办的预算监管。
改革亮点在于下放权力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和理顺了中央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责,将国家农发办审批权限包括项目的审批、评审、验收、调整等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
在将权力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规定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项目调整批复的权限,明确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同时,为了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作用,强化项目实施单位的自主管理责任,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办法》着力简化了优化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改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可持续发展内容得到强化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长远来看,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经营上来。为此,新《管理办法》提出农业综合开发要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支出责任更加明确
在资金管理方面,新《管理办法》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再具体规定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筹资金投入比例、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投入比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管理办法》取消了限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可以在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不执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是按国家有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规定执行。这是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
工作职能侧重监管
新《管理办法》整合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增加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有关预算监管工作的规定,并明确省级农发机构批复的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的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均要抄送专员办。
依照新《管理办法》,今后国家农发办将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贴息资金管理、“先建后补”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项目评审、竣工项目验收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