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行政事业单位将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与应用指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日前,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该应用指南明确了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的时点。这回应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实需求,并将为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奠定核算基础。
该应用指南将固定资产按照“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及装具”等分为4个大类共52个小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提折旧标准。此外,财政部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另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按照国务院转发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健全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其中,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