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的金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金融租赁业更是没有太多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金融租赁公司要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规律,推进金融创新;要内外兼攻、放眼未来、做长远的谋划,引领民族租赁业发展。
一、坚持以做实租赁关系为核心
做实租赁关系本质上要求以租赁物为中心、租赁价值管理为重点。短期内,可通过提高金融租赁认知度、搭建对接平台、政策引导等方式,推进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良好对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合理。长期来看,需要金融租赁业自身实现转型,从金融租赁主体、客体、业务创新等方面实现全面的转型,在功能上从融资向融资、资产管理、促销等多个功能共同发挥作用转型,真正实现金融租赁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为保护和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租赁法规,明确金融租赁业务的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的业务纠纷,从整体上规范金融租赁业的管理,鼓励金融租赁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建议我国参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结合我国金融租赁业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金融租赁法》,就金融租赁的定义及性质、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金融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条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金融租赁监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三、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加速折旧。二是建立制度租赁和政策性财政融资,如可设立融资租赁专项基金,配合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租赁项目给予信贷资金和贴息支持。三是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各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由其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降低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四是对发展出口租赁和引进外汇的租赁项目给予外汇额度支持,并适当降低关税。五是放宽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等非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四、拓宽融资渠道,充实资金来源
出台政策拓宽金融租赁公司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继续促进银行、大型厂商、金融公司加强金融租赁业务合作。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适当放宽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条件。允许保险资金有条件地投资金融租赁资产。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业务创新,扩大应用领域
金融租赁公司除开展直接租赁外,还应结合中小微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等发展需要,积极创新,扩大杠杆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开展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不断拓展业务层次,开拓租赁市场。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强化风险管理,确保稳健运行
一是通过共享征信体系和建立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建立租赁担保制度,健全租赁业务程序,降低业务风险;二是成立风险基金或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障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三是建立动态、科学、灵敏的风险监测、控制和化解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授信制度,进行风险文化宣传教育;四是成立行业分析和预测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租赁业及相关行业的变化趋势进行有效预测和预警,把握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平衡;五是建立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等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体,以互相制约,使租赁公司的风险得以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