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今年年度备案工作启动
日前,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2016年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今年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
该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印制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此外,该通知要求,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同时,该通知还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指导作出了要求。其中,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