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2017年底,所有县和前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意见》中明确了医院总会计师的职责:除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外,还要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等。
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签署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与院长联签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事项;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等提出方案和意见;监督医院重大决策、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制止或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