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改增在建项目涉税探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建筑业在计税税种、计税方法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企业在接受建筑服务时应当注意什么,应对策略是什么?本文结合笔者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探究工程项目涉税业务。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二、营改增对企业购进不动产的影响
营改增从表象上看是施工单位缴纳税种发生变化,实质是接受服务方税负发生变化,施工单位通过工程结算将税负成本转嫁给接受服务方,即俗语所称“羊毛出在羊身上“。增值税较营业税最大的区别是: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格与税分离),营业税是价内税(价格含税)即企业在全额支付结算款(含税)后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支付的税额以进项税形式在销项税中全部抵扣,而营业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与增值税相比税负较高。
例如: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成本10000万元,假设以成本加成模式(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收费基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税费。假定成本利润率为10%。
营改增之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为 10000*(1+10%)*(1+3%)=11330。
企业取得建筑安装营业发票,不能抵扣,实际支付金额为11330元。
营改增之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为10000*(1+10%)*(1+11%)=12210元。企业取得金额为122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2210/(1+11%)*11%=1210元 ,实 际 支 付 金 额12210-1210=11000元。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接受服务企业减少支付330元,降低税负3%。
三、企业营改增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老项目办理财务结算问题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业“营改增”试行日是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在接受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老项目决算时,(1)接受施工方开具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发票必须是2016年5月1日以前开具的;(2)既可以接受增值税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接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改增后工程项目涉税问题
营改增后施工单位计税方法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对于接受服务方,企业应该怎样选择才能最大程度的受益呢?下面结合不同合同签订方式及计税方式来进行分析。
1.包工不包料合同
施工方提供服务主要是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施工方基本上不能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施工方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施工方会将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为税基,增加3%增值税计入工程造价,所以企业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注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确税率。企业取得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进项税全额抵扣。企业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不低于支付给施工方的增值税则视为合理。如果施工方由于分包差额计税实际税负低于3%时,对于减少的抵扣的进项税额双方应明确责任。
2.包工包料合同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清包工方式下,施工单位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两种方法产生的税负不同,现举例说明:
如:A企业承建我企业设备安装项目(甲供材料),审计后结算金额为10万元,其中甲供材5万元。
A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企业让售甲供材料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5*17%= 0.85万元,取得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税额=10/1.11*11%=0.99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0.85 -0.99=-0.14,增值税税负为0。所以,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将大大降低企业税负。并经测算,甲供合同中甲供材占工程结算的比例低于63%时,增值税税负为0;高于63%,则增值税税负有可能高于原营业税税率。
A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让售甲供材料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5*17%=0.85万元,取得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税额=10/1.03*3%=0.29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 0.85 -0.29=0.56,增值税税负为5.6%。所以,甲供合同施工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税负。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施工项目增值链条逐渐完整,对于包工包料合同,企业必须要求施工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企业在让售甲供材料时可开具17%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抵扣了甲供材进项税,企业在办理结算时施工方开具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甲供材进项,由于可抵扣范围扩大整体将降低税负。
三)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抵扣问题(一)不动产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不动产相关服务如表1:(二)不动产进项税的抵扣要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三)取得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操作方法
1.会计科目设置
由于营改增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抵扣,在第一年取得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入“待扣税金”(进项税额发票已经认证,但是本期因故未抵扣、留待以后抵扣的进项税金),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时能清晰反映出不动产进项税与项目合同的匹配关系。为了不与其他待扣税金混淆,增加原一级科目“应交税费—待扣税金”科目的项目段(营改增前不需对不同的待扣税金进行区分),记录工程项目的合同号,作为该科目必要录入字段。
2.职责分工
工程管理岗位:每月将收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结算进行汇总建立进项税抵扣台账,并传递给综合科税务管理岗位。格式如表2:
会计科工程管理岗位按合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1)不动产在建工程结算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在建工程—某工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合同编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60%部分)
贷:应付账款—某企业
2)自“取得发票时间”起第13个月,在总账模块将该项目待抵扣进项税额纳入当期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合同编号)
税务管理岗位:按照会计科工程管理岗位提供的抵扣台账信息,每月核对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每年年底对涉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待扣税金”科目进行核查,监督待扣税金的计入及冲转情况。
总之,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选择施工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施工方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施工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对于甲供合同要求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享受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