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效能提高的探讨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工程,近年来国家投入的项目补助资金越来越多。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既是卫生计生系统保障民生工程的重要责任,也是财政资金提升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笔者多次参与全省市、县(市、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督察。从督察结果来看,重大公共卫生补助资金都能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但也发现补助资金结余沉淀情况普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佳。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卫计、财政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资金落实和监管职能1.地方资金安排不到位。县级政府应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普遍未落实,有的县虽然签署责任状承诺安排,但在同时抵减其他卫生事业费,影响其他卫生事业的正常开展。2.资金拨付落实不到位。比如某区妇保院,截至2015 年底,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5 年拨款还未到位,2014年拨款也未到位。区卫计委认为可能2014 年该项目没有拨款。到底是没有拨款,还是拨款滞留在区级财政部门未下拨,亦或者是已经和其他卫生事业经费合并拨入,真实情况不得而知。3.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事前的制度设计、使用中的政策指导和事后的监督管理相对较弱,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更是缺失。
(二)补助资金和实施方案下达不及时1.补助资金到达时间滞后,与项目工作实际开展时间不同步。有些项目的补助资金到位基本要到年底,甚至到次年。项目实施单位只能是项目活动先开展,项目资金等来年拨付。2.相关的项目经费分配方案下达比资金拨付还要滞后。比如2013 年重大公共卫生经费(财社2013(146)文件)明确浙江省重点疾病预防经费为21787万元,但具体到妇幼保健方面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却没有明细。而项目实施方案下发更滞后,无法及时指导实际工作开展,从而影响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率。
(三)需方补助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需方补助是指补助资金中用于疾病筛查检测费用、HIV 相关药品、乙肝预防干预费用、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补助等支出。但由于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过细过实,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比如:淤非梅毒抗体定量检测补助资金60元(按10元/人伊孕期检查6次测算),常规孕产妇孕期5~8次检查,如果孕妇只参加5次产检就多出来10 元补助资金滞留。况且孕产妇存在流动性,初次检测减免后孕产妇又换了一个产检机构,剩余5次减免补助资金50元不知该如何操作。于梅毒孕产妇规范治疗补助100 元,先天梅毒患儿规范治疗补助150元,实际情况是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费用又过少,孕产妇不愿意来报销,造成资金结余。盂需方人员流动性大也影响补助发放,比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70豫是流动人口,对她们实施补助非常困难。榆确诊延迟、干预滞后甚至缺失比例较大。我省属经济发达省份仍有近20%的孕产妇孕晚期甚至产时才确诊疾病,干预滞后造成资金结余。虞物资采购价格不统一带来的沉淀。比如乙肝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注射免疫球蛋白补助资金120元/人份,而各地市招标采购免疫球蛋白价格不一,从80 元到120 元都有,多余的钱也造成沉淀。上述具体情况说明国家的需方补助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
(四)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支出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除了用于上述需方补助外,还可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依据是国家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只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内容、组织实施等,但对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缺乏具体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同级卫计或财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项目实施单位为避免发生违规支出干脆不用,造成资金沉淀。
二、提升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的建议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掌舵”作用1.调整资金配套政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可以不要求同级财政配套,全部由国家投入,否则会给某些贫困市、县财政带来压力。其实只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的财政资金能够完成重大公共卫生任务。如果确实个别县市因流动人口比例高等原因难以承担,由省级财政予以拨款支持。2.及时制定政策。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使用资金,使项目实施单位有章可循。3.加强财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培训,特别是普及和提升医务人员的财务知识。比如引导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加强合作,针对医务人员进行财务培训等。4.加强监管。要积极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同时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二)资金及时下达且与相关实施方案同步补助资金最起码在当年下达,否则影响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安排。为了更早拨付资金,可以采用上半年预拨,下半年结算的方式。建议省财政对各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时间予以约束,比如要求自省级财政下达资金时间起,各市、县(市、区)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的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也应同步下达甚至提前下达,以便项目实施单位提前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和国家实施方案做好具体计划,尽快开展工作。
(三)科学设计需方补助制度需方补助资金分配在根据人口基数测定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时要注重科学性和灵活性,应充分调研分析各项目实施情况的历史数据,根据项目分类特点,重新进行测算和设计,对其中服务成本高、服务难度系数大的项目予以政策倾斜,且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如因人口流动或孕产妇自身等原因无法补助形成的资金结余,可首先考虑在需方补助的不同项目之间调剂使用;如果还有结余,可考虑用于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明细项目可调剂使用将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和项目实际绩效。如果超过一定期限还有结余,应由财政予以收回并结合项目开展绩效情况在各项目实施单位之间调剂使用。
(四)制定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界定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用于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对于开支标准,国家的实施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规定。开支范围也要兼具灵活性,即注重实效。由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的是医务人员的超额劳动,有的需要业余时间完成,因此对项目实施单位普遍反映强烈的劳务补助问题,在管理细则中也应给出明确规定,以提高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积极性。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规定任务的情况下,各明细项目间可调剂安排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物资由国家统一招标采购对项目实施中各单位都需要的物资,可以由国家卫计委统一招标采购,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向中标企业购买,以提高工作效率。否则,同样的物资由各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或由项目实施单位招标采购,重复劳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如果集中采购价格可以更优惠、质量也能得到保障。作者单位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