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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税务稽查重点分析

文 肖太寿
  营改增后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金税三期的数据控税风暴下,“预收账款”科目是税务稽查部门跟踪稽查的重要科目之一。对此,笔者将重点分析建筑、房地产企业涉及“预收账款”科目的六大稽查重点,以飨读者。
  未开票的“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申报增值税的稽查
  (一)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被删除。上述政策变化,使得建筑施工企业自2017年1月开始,在收到预收款时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而是预缴增值税。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那到底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呢?根据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