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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新变化

中州审计2001.10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新变化

孙金京

财政部于2001年 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进行了修订,新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简化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程序,调整了现金流量表项目,具体变化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新准则取消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租金”项目。收到的租金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单独反映,企业收到的租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统一合并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收到退回的增值税不再单独反映,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额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费返还。

3.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不再单独反映,合并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支付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款不再单列,与其他税费一并反映为“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5.将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中的“增值税净增加额”项目取消了。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股权投资所收到的股利或利润与债权投资收到的利息收入不再加以区分,合并反映为“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2)不再区分权益性投资支出和债权性投资支出,合并反映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不再区分吸收投资的方式,将吸收的权益性投资和发行债券合并反映为“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将原筹资费用、支付的股利或利润和支付的利息三项内容合并反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四、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

(l)将原坏账准备或转销坏账扩大为“资产损失准备”;

(2)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几个项目;

新现金流量表准则简化了日常的会计核算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编制的调整分录,可以调整如下:

(l)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利润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反映的,转换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时,应调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的增减额。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产品销售收入眼据损益表上的产品销售收入填写),未缴税金——未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明细账上的本期销项税额累计数填写),借或贷:应收账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应收票据(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预收账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填写)。

注:上述分录中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差额如果是负数在借方反映;是正数在贷方反映。

(2)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根据损益表上的产品销售成本累计数填写),未缴税金——未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明细账上的本期进项税额累计数填写),借或贷:应付账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应付票据(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预付账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填写),存货(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填写),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根据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注:上述分录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存货,差额如果是正数在借方反映;如果是负数在贷方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