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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校院所优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经费管理的最新政策制度文件规定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
  (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