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个税法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教育赡养老人等扣除如何操作实施
子女教育支出宜采取定额扣除方式,无须提供与保存费用支出凭证。继续教育支出可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扣除与工作相关的个人进修费用。
考虑到中国居民对教育的重视,尤其是对子女教育的投入大且多样化,教育类扣除实施,在范围、标准、征管等方面需要解决诸多细节问题。例如1个子女和3个子女的教育费扣除是否一样?子女9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学前、高中、大学、硕士、博士阶段教育费是否可扣?入读私立学校的费用是否可扣?子女的课外辅导班是否可扣?继续教育的定义是什么?扣除限额、限率还是据实,或是限额或限率内的据实等。
笔者认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类扣除政策与征管实践,可为中国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英国。英国的教育扣除项目称为职业费用,系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费用和会员费,扣除方式采用税额减免,按实际发生的职业费用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可扣除范围为被英国税务部门认证过的机构。征管方面实行凭证留存备查制,保存时限与税务稽查时效相关,纳税人通常要等税务稽查时效结束后,才可以销毁凭证。稽查时效按不同条件分为4年、6年、20年,凭证的一般保留年限建议7年。
美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非常复杂,与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也非常复杂,分别体现为AGI(纳税人调整后的总收入)前的收入优惠,AGI中的教育类收入调整、AGI后的教育类费用标准扣除或专项抵减等。其中专项抵减又分为机会税收返还和终身学习减免两项。对于机会税收返还项目,扣除范围为学费、注册费和课程有关的教材费用。扣除条件是接受四年制大学教育且至少注册一个学期中一半的课程。计算方式为税收优惠基数乘以40%,优惠基数根据纳税人收入增加而递减,最高为2500美元。有毒品犯罪前科的学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对于终身学习减免项目,扣除范围同上,但此减免项适用所有类型的高等教育,包括大学、研究生学院等,接受的教育需要跟提高工作技能有关且需要注册一门及以上课程。减免金额限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超过应纳税额部分不能享受税收返还。减免税额根据纳税人收入增加而递减,最高为2000美元。征管方面实行凭证留存备查制,保存时限与税务稽查时效相关。稽查时效按不同条件分为 3年、6年、无期限,凭证的一般保留年限建议7年。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教育扣除项目称为工作相关的自我教育费用,必须是与当前取得收入的活动直接相关的教育费用,有助于维持或改进在当前工作中需要的具体技能或知识,或能增加现有工作收入而发生的必要教育费用。扣除范围为学费、学生会费用、文具、专门用于学习的设备如电脑修理费等、特定的交通及住宿费用。扣除方式采取据实扣除,对于特定自我教育费用的首250澳元不允许扣除(特定教育费用指由学校、学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与学历、资格相关的教育)。澳大利亚还规定了多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教育相关支出。在征管方面实行留存备查制,凭证保留时限一般为5年。
日本。日本的教育类扣除项目含在特定支出当中,主要包括取得上岗资格、取得专业资格和书籍三类费用。计算时,日本居民先根据不同的收入区间,计算出不同的法定扣除额。员工如在申报年度内发生特定支出,且总金额超过法定扣除额的50%,超出部分允许并入应纳税工资总额中扣除。扣除范围为与取得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必要资格或学历、企业经营特定需要的书籍。其他个人支出,包括纳税人、儿童和家属的教育费用均不允许扣除。征管方式采取随表附送,即填报确定申告书时附送相关凭证。
中国香港。香港的教育扣除项目称为自我教育费用,即为取得或维持现在或将来受雇工作所需资格产生的个人进修费用。适用范围为特定教育机构授予的课程。费用类型为指定课程收取的学费、考试费,或特定教育机构、贸易协会、专业协会和商业协会收取的考试费。扣除方式为限额内据实扣除,但不应超过税法条例规定的上限金额10万港币。需要注意的是,与执行工作职能无关的支出,或具有私人性质的支出不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征管方面,香港采取实行留存备查制,其中经营生意的个人需保留7年,其余为6年。
笔者建议,根据当前国情,子女教育支出宜采取定额扣除方式,无须提供与保存费用支出凭证。继续教育支出可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参考英国、香港模式,扣除与工作相关的个人进修费用。
作者系天职国际税务合伙人、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蒋震
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征管细则的制定应简便易行。例如,初期可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在征管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纳税人自行提出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主张等;采取纳入负面清单,实施事后信用监管的方式排除不承担赡养义务者。
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带来的挑战,弘扬全体人民敬老爱老的社会正气,缓解家庭养老负担过高的问题,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认定程序等进行明确。
征管细则的制定应简便易行,需要明晰以下问题:
以依法充分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为前提。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要体现差别性,不是所有纳税人都具备享受这项扣除的资格。在确定纳税人是否依法充分履行赡养义务时,如果在事前进行逐一核实,征管成本会变得很高,难以实行。应转换思路,用事后信用监管的方式,运用负面清单,一旦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赡养义务的人群进入负面清单,那么他就被排除在此项扣除之外。例如,被举报查实不履行赡养义务者、法律诉讼后仍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者,发生过遗弃、虐待老人行为者等,皆应列入负面清单。
科学合理界定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范围。赡养老人的成本费用多种多样,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赡养支出一般包含生活照料供养、医疗护理、住房、精神慰藉等方面。按照轻重缓急,赡养老人的成本费用应考虑到“保基本”,重点考虑将生活照料供养的成本费用优先纳入扣除范围。在初期,充分考虑简便易行的原则,可以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同时,考虑不同地区的赡养成本因素,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提出一个能够为各地区接受的标准。
关于多子女家庭共同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界定。现实中,在一个多子女的家庭结构中,不同子女往往会赡养同一父母甚至祖父母,有时候难以区分每个子女在赡养中的角色和作用。因此,基于简便易行的原则,应该为每个子女赋予享受等额赡养老人费用扣除的资格,不需要区分谁在赡养中发挥的作用更大,这也有利于鼓励生育,调整优化人口结构。此外,如果子女能够依法履行承担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应该享受这项扣除。
设定人均扣除标准,按照赡养人数来确定费用扣除额。中国的家庭结构较为复杂,甚至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情况,一个简便的思路是设定赡养老人的人均扣除标准,按照赡养人数来确定最终费用扣除额。为了更好地激发社会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这项专项扣除也可以采取加计扣除的设计。比如获得国家级孝子称号的人士,给予加计扣除。
在征管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了更好地降低征管成本,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程序中提出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主张。在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综合制的引入势必会带来征管方式的变化,自行申报在征管中的作用将更加重要。自行申报会引入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程序,建议在汇算清缴环节,由纳税人主张赡养支出费用扣除,这有助于纳税人更充分地将相关信息展示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能够通过连续信息积累,更好地丰富自然人大数据。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在对赡养老人支出费用扣除进行监管时,相关部门的信息获取、比对至关重要。税务部门想实现有效的监管,离不开对公安户籍、婚姻、赡养和社区管理等领域的数据的集成、汇总和分析。事实上,新税法已经在信息共享方面作出了一些创新探索,新税法明确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以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累积经验,为后续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