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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实施应用关于计提折旧的说明

关于资产折旧说明

如果单位已经在总账系统分资产类型做了计提折旧、摊销的明细会计核算(无论是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方式,还是通过设置辅助核算方式实现),则不需这部分资料。
如果单位在总账系统没有做固定资产提折旧、无形资产提摊销的会计核算处理;那么按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需要对以前年度折旧、摊销;本年折旧、摊销分别做调整分录。
需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获得如下信息:

1.2017当年折旧数额:应取入账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册(2017年底前未处置)的卡片信息,参照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的各类资产类别对应的折旧年限,以及入账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时间值(不超过指南的最长年限),使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计算出截止到2017年底的累计折旧,再减掉2017以前年度折旧数额;然后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汇总。

2. 2017以前年度累计折旧数额:应取入账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册(即2017年底前未处置【此处年度没有写错!不要担心】)的卡片信息,计算方式和2017年计算方式一样,提折旧的最远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


3. 2017年当年折旧数额:使用2017年累计数 减2016年累计数。
以前年度折旧额:使用资产系统的2016年底累计折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