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定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浙江省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联系人: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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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6日
关于浙江省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高校: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高等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财会〔2018〕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浙江省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浙江省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会计政策,细化会计核算内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二章 财务会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受托代理、代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在“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下设置代管费、校园一卡通充值款、受托代管党团费、学会经费等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四条 高等学校对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支出的核算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使用,执行浙江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债权和债务分别按照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收入和费用分别按照来源和支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置换、报废(毁损)和货币性资产核销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经批准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等学校对外投资(研究所、基金会等非企业性单位投资除外),包括对独立学院的投资,应当通过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规范管理,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书、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申请专利要求的研发支出,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划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两阶段进行核算;其他科研项目的研发支出于期末全部费用化,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经各级政府批准命名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博物馆、艺术馆、收藏馆等藏品,通过“文物文化资产”科目核算;其他为满足自身开展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拥有房产证、供内部教工周转使用的住房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学校暂时持有、未来要出售给教工的人才房、代建房等,不做房产证,不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垫付资金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从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取得房屋租赁权支付的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费用计入“其他费用”,收取租金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资产管理,按规定对资产进行盘存,接受捐赠的实物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方法及时入账。高等学校要谨慎使用名义金额计量属性。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应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计入利息费用。如果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利息费用。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外购置的、非应税(增值税)项目耗用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不通过“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直接计入购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成本。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向财政库底资金的借款应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由此产生的利息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专用基金应按照基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学金和其他基金等。高等学校上述以外的原有专用基金明细科目不再使用的,其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会计核算。年末对欠费情况要在附注中披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事业收入按科研经费来源的资金性质,设置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收入的确认,执行浙江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核算租金收入、投资收益等持有收益和长期投资转让收益。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利用基金会捐赠款项购置产权属于学校的资本化资产的,可将该资金纳入学校预算,并以项目制的形式将资金从基金会转入学校账套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借款额度和利息费用较大的高等学校,可以单独设置“5701利息费用”科目,核算发生的利息费用。
第三章 预算会计
第二十二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并根据业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事业预算收入,执行浙江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库核拨用款计划时确认教育事业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9001校内预算收入”“9002校内预算分配”“9003校内预算结余”三个科目,用于校内预算指标的分配与结转。
第四章 成本会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不设置成本类科目,利用会计核算软件,按照一定的方法,将费用归集分配到成本核算对象,形成成本报表的方法,核算高等学校成本。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成本分为教育成本、科研成本和社会服务成本三大类。
教育成本是指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发生的、以货币表现的,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学校为培养学生发生的直接培养费用、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培养活动而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各类经济资助。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是各种类别学生。
科研成本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耗费。科研成本核算对象是学校科研活动和各个科研项目。
社会服务成本是指高等学校在组织一定的社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社会服务成本核算对象是各个社会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期间与学生培养周期一致,核算各种类别学生的培养成本。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期间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致,核算各科研项目成本。社会服务成本核算期间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生产周期一致,核算各类、各项社会服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采用“完全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将业务活动费(包括教育活动费用、科研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和其他费用全部分摊到各成本对象中。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中,凡与成本核算对象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凡是不能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间接费用,根据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在核算教育成本时,间接费用可以选择学生人数、课时数、学分数和教师人数等参数进行分摊。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提供附注信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年末应将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信息合并编入财务报表和附注、预算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利用财务报表数据,从资产负债状况、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收入费用运行情况、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等方面实施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决算报告以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等预算会计报表为基础,根据财政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算工作通知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利用预决算数据从预算与决算、收入与支出的差异、原因及变化趋势,财政专项执行情况,人均收支及变化趋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和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学校整体和专项的绩效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