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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号——内部转移定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和应用方
法。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分公司、分厂、车间、分部等责任
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资金等内部交易时所采用的计价
标准。
责任中心,是指企业内部独立提供产品(或服务)、资金 等的责
任主体。
第二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标,是界定各
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计量其绩效,为实施激励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内部转移定价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业务流程
相对复杂、设置了多个责任中心且责任中心之间存在内部供求关系的
企业。
第四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执行及调整应符合相
关会计、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益性原则。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应以企业
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避免为追求局部最优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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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同时,应兼顾各责任中心及员工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适应性原则。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应当与企业所处行业特征、
企业战略、业务流程、产品(或服务)特点、业绩评价体系等相适应,
使企业能够统筹各责任中心利益,对内部转移价格达成共识。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五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
用指引第 300 号——成本管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400 号——营 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企业一般由绩效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搭建内部交
易和内部转移价格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审核、批准内部转移定
价方案,并由财务、绩效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内部转移价
格、进行内部交易核算、对内部交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报告等
内部转移价格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与所采用的内部转移定价体系相适应的内部
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获取所需的内部转移价格,灵活确定有关
定价方式,客观反映各责任中心绩效。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一般按照明确责任中
心、制定与实施转移价格、分析与评价内部转移价格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的特征、业务流程、组织结构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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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实际需要明确各责任中心及其主要责任。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将直接对外销售或有一定销售决策权的责
任单位设置为内部利润中心,内部利润中心是既对成本费用负责、
又对利润负责的责任中心;将中间产品(或服务)、辅助产品(或服
务)的提供方设置为内部成本中心,内部成本中心是主要对成本费用
负责的责任中心。企业出于管理需要,也可以将中间产品(或服
务)、辅助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设置为模拟的内部利润中心,该
中心除降低成本外还承担优化品种结构、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
降低资金占用等责任。
第十条 企业绩效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根据各责任中心的性
质和业务特点,分别确定适当的内部转移定价形式。内部转移定价通
常分为价格型、成本型和协商型。
(一)价格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由
成本和毛利构成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内部利润中心。
责任中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经常外销且外销比例较大的,
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外部活跃市场可靠报价的,可以外销价
或活跃市场报价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责任中心一般不对外销售且外部市场没有可靠报价的产品(或服
务),或企业管理层和有关各方认为不需要频繁变动价格的,可以参
照外部市场价或预测价制定模拟市场价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没有外部市场但企业出于管理需要设置为模拟利润中心的责任
中心,可以在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一定比例毛利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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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以标准成本等相对稳定的成本
数据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内部成本中心。
标准成本的制定参见《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302 号——标准成本法》。
(三)协商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内部供求双方为使双方利
益相对均衡,通过协商机制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分
权程度较高的情形。协商价的取值范围通常较宽,一般不高于市场
价,不低于变动成本。
第十一条 除以外销价或活跃市场报价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可能
随市场行情波动而变动较频繁外,其余 内部转移价格应在一定期间内
保持相对稳定,以使需求方责任中心的绩效不受供给方责任中心绩效
变化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核算各责任中心资金占用成
本,将其作为内部利润的减项,或直接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中心占用的资金一般指货币资金,也可以包括原
材料、半成品等存货以及应收款项等。占用资金的价格一般参考市场
利率或加权资本成本制定。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内部转移资金,应综合考虑产品现金流及重
定价特点、信息技术手段及管理需求等因素,分析外部金融市场环境,
选择适当的资金转移定价和收益率曲线,获取收益率曲线中特定期限
的利率,确定资金转移价格。资金转移定价主要包括指定利率法、原
始期限匹配法、重定价期限匹配法、现金流匹配定价法等。
(一)指定利率法,是指以单一利率作为某类资金转移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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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般适用于无确定期限、利率类型为不定期调整类型的资金业务,
以及缺乏数据累积的最初阶段。
(二)原始期限匹配法,是指对有明确期限的资金,按照其期限
制定与其匹配的转移价格,且在到期之前转移价格保持不变的定价方
法。一般适用于定期存贷款及银行贴现票据等到期支付全部本息的固
定利率类型的资金业务。
(三)重定价期限匹配法,是指按照资金重定价的期限获取收益
率曲线上对应利率,将该利率作为资金的转移价格,且在重定价期限
内保持不变的定价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分离资金重定价周期中的利率
风险。一般适用于浮动利率类的资金业务。
(四)现金流匹配定价法,是指按照现金流的特性,先针对每一
笔现金流按照原始期限匹配法或重定价期限匹配法制定转移价格,再
对每笔现金流的转移价格加权平均得出转移价格,且在期限内(或重
定价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定价方法。一般适用于能够合理估计未来现
金流分布的资金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及时对内部转移定价形成的结果进行汇总分
析,作为考核责任中心绩效的依据;同时,应监测内部转移定价体
系运行情况,协调、裁决交易中的争议,保障内部转移定价体系运
转顺畅。此外,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转移定价应用评价工作,根据
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调整定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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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转移定价的主要优点:能够清晰反映企业内部供
需各方的责任界限,为绩效评价和激励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企业优
化资源配置。
第十七条 内部转移定价的主要缺点:可能受到相关因素影响,
内部转移定价体系产生的定价结果不合理,造成信息扭曲,误导相关
方行为,从而损害企业局部或整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