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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之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要求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2篇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2、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或2项制度,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3、主要参加2项市(地)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6、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7、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市(地)级科技成果奖2项;

8、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