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途径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数据精确可靠才能有助于决策。基层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确保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就可能得导致决策失误,甚至引起管理混乱,以致影响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基层统计执法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大部分县(区)受计划经济影响严重,各种措施和制度还不完善,统计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数据质量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统计执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基层探讨和研究。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必要性
1、统计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效措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96年5月和2000年6月重新修订公布,统计法及其细则对于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实现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制订法律只是法律施行的第一步,只有坚持不懈地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才能保证统计法和细则的贯彻执行。
2、统计执法检查可以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净化数字失真外部环境。统计数字质量不高,不但使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无从谈起,而且害国害民,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统计执法工作,打击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行为,净化履行统计职能的外部环境。
3、统计执法检查是正确实施经济考核,充分发挥统计作用的必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实绩非常重视,通常采用把主要经济指标按月在报纸上公布,按季进行内部通报,这种方法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搞的不好将成为滋生虚报、浮夸的土壤,因此必须加强统计执法工作,检查基层上报的数据是否实事求是、与客观情况是否相符、相关指标是否衔接、推算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等。
4、统计执法检查是发现统计制度存在弊端,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有效方法。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统计考核体系存在的不足;二是有利于发现现行统计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三是有利于发现企业改制后综合单位基数的计算问题;四是有利于发现现代化的计算手段与传统的统计资料的保管问题;五是有利于发现统计口径不统一和界线不清的问题。
5、统计执法检查是打击统计腐败行为,营造良好竞争机制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攀比、夸大自己的政绩,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统计腐败现象严重。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越来越大,个体私营企业的统计数字越来越受到关注,但相当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为了少交税费瞒报销售额等指标,而又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为了使企业上一个档次,从而有利于取得贷款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往往又虚报个别统计指标,有的一些基层政府和主管部门也存在这个现象,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综合指标完成的机动力量,随便调整基层上报数据。这些统计腐败行为只有通过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二、当前统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统计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知之甚少,不了解统计法的管辖范围,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有的拒绝检查,有的只提供统计报表不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有的明确说: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可以检查我们,统计部门不可以检查我们,有的个体工商户认为只有工商税务环保卫生部门才可以检查,有的中央省属企业、外地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统计检查也不予配合,此类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
2、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足,对统计执法工作信心不足。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统计工作只要搞好汇总上报即可,统计数字质量不是我们搞统计的所能左右的,有的在统计执法中受到挫折就放弃了统计执法工作,对上级布置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也只是被动地应付,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
3、统计执法检查的配套知识缺乏,查到问题不知从何下手。近几年,由于统计执法培训较少,大部分统计执法人员只是尽力查出问题,并做了笔录,掌握了一部分证据,但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以外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致使后面的工作无从下手,有时怕麻烦,便来个顺水人情,不了了之。
4、满足于一年一度的大检查,统计执法没有成为经常性制度化的工作。一部分基层统计人员认为搞好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就可以了,平时主要是搞好统计工作,没有把统计执法工作放在议事日程,不认为统计执法是统计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平时不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基层单位的违法证据,执法检查时空口无凭,力度不够。一部分县(区)培训的统计检查员太少,动员全部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够。
5、统计执法检查面不宽,没有开拓新的统计检查领域。几年来,一部分县统计执法检查只是重复检查乡镇统计工作站和几个国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商业银行等,检查内容主要是统计报表的迟报、漏报或劳动工资的瞒报,而劳动工资瞒报又主要是从业务人员概念不清着手。对于建筑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交易市场、旅馆酒店业、学校、医院等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
6、进行一般性检查的多,通报或罚款进行严肃处理的少。一部分县(区)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有的统计执法人员碍于情面或受到其他阻力的干扰,擅自简化调查事项和程序,随意泄露有关调查事项和调查结果,致使被调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对行政处罚进行干预,致使接受处罚的单位很少。虽说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太多的查而不罚,势必削弱统计法的权威性。
三、如何才能使统计执法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大力宣传统计法,营造统计执法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也要有针对性,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以儆效尤。宣传统计法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街头宣传等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
2、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统计执法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在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条件下,党和国家的正确决策更离不开准确、全面、及时的统计资料。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正确的决策总是离不开准确的统计,错误的决策总是不重视统计工作或统计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另外,随着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一步贯彻落实,弄虚作假越来越不得人心。两办通知(中办发[1998]7号)明确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统计工作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两办通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放开手脚,坚定不移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认真学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共有7章38条,阐明了立法宗旨、规定了统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内容以及管辖范围、备案与报告、法律责任以及附则。除了学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外,我们还必须学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领会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做到灵活运用。特别要了解《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等重要内容。由于统计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统计执法活动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在进行处罚时,不但作到证据确凿,而且程序也无漏洞可钻,让对方心悦诚服。
4、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养统计执法骨干力量。要紧紧依靠各专业人员,通过培训给予主要业务人员发放统计检查证,使之成为统计检查员。根据县级现有力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应采取全县一盘棋的策略,从各基层单位有意识发现培养一批执法生力军,要聘请审计局、税务稽查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传授真经,使人人具备真才实学,成为查帐高手,提高自身素质,不但能够查处一些简单的案件,对一些复杂的问题也能够查出来,对复杂的案件也能应付自如。当需要统计执法检查时,能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要紧跟客观形势的新变化,不断拓宽统计执法新领域。做到大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形成执法检查的经常化、制度化。
5、搞好部门配合,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两办通知明确指出:“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地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统计执法要紧紧依靠上述机关,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另外要学好诉讼法有关知识,熟悉法院的工作程序,准备统计执法案件的应诉,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统计执法过程中要继续实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并在统计执法大检查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不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不擅自简化调查事项和程序;不随意泄露有关调查事项和调查结果;不随意评价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情况;不碍于情面或受其他阻力的干忧。以保证统计执法大检查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