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业绩成果没有现成的支撑证明依据,但又是能体现自身业绩的关键材料,这些该如何提供?
解答:严格地讲,申报表格、个人自传、业绩报告等涉及的业绩成果都必须有足够的支撑证明依据,如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取得的资格证书、获得的荣誉证书、完成的继续教育证明、公开发表的论文、撰写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分析报告等。由申报人按评审通知要求提交支撑证明依据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备查,经所在单位审核人复核后,复核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核对一致章、核对人名章并注明核对时间。对于没有现成支撑证明依据的业绩成果,可由所在单位出具单独的业绩成果证明。业绩成果证明的正文中要注明申报人参与该业绩成果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承担的角色、使用的工具、取得的成绩等,业绩成果证明要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有时,申报人在某类业绩中取得的成果较多,可以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最能体现申报人业绩的支撑证明依据进行申报。如果该类业绩中某个支撑证明依据较大,比如厚厚的一本会计制度,可以考虑采用一页多面、双面打印的方式提供。
业绩材料的取得时间一般是申报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至评审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时点(如广东省规定的是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前),该区间之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对评审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