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国民教育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7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五)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不具备以上国民教育承认学历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大专学历1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20年以上,具备本章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执业资格条件,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
2.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3.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3年以上;
4.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