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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范围及程序

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16、2017、201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18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57分(含)以上,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意见》(青人社发[2011]20号)等规定办理的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人员报送材料时一并报送《2018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表样详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职责要求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统一报送的申报办法。
1.单位推荐
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评前公示工作。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按要求组织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要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于合适场所,方便查验。公示完毕无异议的,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单位意意见”签署意见、加盖印鉴,经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呈报部门审核。其中:
(1)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
(2)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
2.审核呈报
上级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各区\市的呈报部门为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共同呈报,市直呈报部门为市直主管部门或市直企业)。呈报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统一呈报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1)各区(市)所属单位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再报送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各区(市)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呈报。
(2)市直各部门的申报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相应栏内分别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予以呈报。
(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
(4)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推荐申报的,在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由其负责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呈报。
(5)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3.委托评审
驻青单位和外省市委托我市评审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具有评审权限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再将材料统一报送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评审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向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反馈评审结果,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