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条件
第九条 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会计诚信,注重职业道德。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标准适当考虑所属行业和地区,基层人员参加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评审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条 评审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会计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会工作;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学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本专业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翻译字数须在10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