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0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完成国家级[限前10名]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五]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七]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县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