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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今年开始实施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基金。
财政部门将对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