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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代管机构所提供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我们研究起草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会计核算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发挥着住宅“医保金”和“养老金”的作用。原建设部、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了《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作了总体规范。根据《管理办法》,各地区成立了专门的代管机构(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也有少数地区向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移交了部分维修资金。为切实管好用好维修资金,各地区纷纷制定了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随着维修资金业务和管理的实践发展,各有关方面普遍反映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很有必要也很迫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会计核算办法》,是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明确财政部负有制定维修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职责。目前,部分地区虽然自行制定了相关会计核算办法,但核算标准很不统一,亟需进行统一规范。
(二)制定《会计核算办法》,是回应群众关切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的商品住房逐步老化,维修资金的使用金额明显增加。相应的,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结余等情况越来越关注,对公开披露维修资金相关财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就要求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能够交出一本符合统一核算标准的“明白账”。
(三)制定《会计核算办法》,是提升维修资金管理水平的迫切要求。目前,全国维修资金余额已有近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资金亟需摸清家底、进行规范管理。但是,由于各地区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不统一以及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导致汇总数据时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完整,不利于科学衡量各地区维修资金管理水平,也不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四)制定《会计核算办法》,是健全维修资金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已逐渐成为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之一。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导致审计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审计程序的合理实施,也影响了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通过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有助于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提供统一标准,为维修资金监管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二、起草过程
实务中,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多种多样,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了总的原则,但各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等细化要求存在许多差异。同时,由于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缺乏可遵循的先例,各地区目前的核算方式也各不相同。为此,我们对当前维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以便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截至目前,为起草本办法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初步了解摸底。2018年10月,我们会同我部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与来自天津、成都、深圳等地区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的代表举行座谈,初步了解各地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业务模式,以及对制定统一会计核算办法的需求,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
二是开展实地调研。2019年2月,我们会同我部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同志赴上海开展了维修资金专项调研。调研期间,我们与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5省市及该5省市所辖部分地级市住建、财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2019年3月,我们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研,了解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情况。
三是发放调查问卷。2019年3月,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我们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调查问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部分省(区、市)财政厅(局)发放,通过回收的问卷结果,进一步了解省本级及省以下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现状和问题。
四是起草修改完善。在实地调研后,我们初步确定了会计核算办法的整体框架并着手起草讨论稿。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调查问卷等反馈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并就一些具体实务问题多次向有关机构咨询了解。在此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4月下旬,提交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适用主体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维修资金是一项独立于其管理机构自身资产的资金。因此,《会计核算办法》将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采用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
《管理办法》将维修资金区分为商品住宅、公有住房两大类,并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据此,我们将《会计核算办法》的适用主体界定为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需区分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模式
通过调研了解发现,各地区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模式不尽相同,主要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在取得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时确认对业主的负债,二是在取得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时确认收入,三是在取得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时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考虑到维修资金归集的目的在于使用而非偿还给业主,将维修资金作为受托代理资产不符合单独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等因素,《会计核算办法》选择了在取得维修资金时确认收入,期末转入净资产的模式,以反映业主对维修资金净资产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实质。
(三)关于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基础
通过调研了解发现,各地区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尽一致,既有收付实现制,也有权责发生制,还有两者的混合基础,但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较为普遍。考虑到维修资金信息的主要使用群体为业主和监管部门,而业主大部分缺乏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对权责发生制信息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外,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也主要是资金的收支余情况。因此,《会计核算办法》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仅在应付代管机构管理费方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
(四)关于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会计核算办法》在净资产的科目设置和明细核算方面作了细致的规定,设置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待分摊累计收益”4个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用于核算应分摊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于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分别核算,《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分别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因此同一会计主体不会同时使用这两个科目。在明细核算方面,《会计核算办法》要求设置“交存”“收益”“使用”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此外,对于房屋灭失返还这种极少出现的情形,采用直接冲减相关净资产科目的简化处理方法。
“统筹维修资金”科目用于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应统筹使用的维修资金。设置这一科目主要是因为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设置统筹使用的部分,用于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其资金来源有开发商交存、公共收益转入等。实务中各地区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包括按全市、整个小区或一幢楼等,《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按照统筹层次(如市、小区、幢等)进行明细核算。
“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摊的累计收益。除业主交存外,《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因此,《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用于归集上述资金,在按规定分摊后转入相应的净资产科目。
四、征求意见的问题
1.《会计核算办法》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2.《会计核算办法》关于会计核算模式的选择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会计核算办法》关于会计核算基础的选择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您认为还有哪些经济业务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4.《会计核算办法》的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5.《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房屋灭失返还的资金直接冲减相关净资产科目,未设置专门的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但在收支表中作为一项支出予以列示。您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6.《会计核算办法》未要求将使用维修资金所购置的共用设施设备作为资产核算。您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7.《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按规定转入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通过“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核算。您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8.《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财务报表编制期间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9.《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财务报表格式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10.您认为《会计核算办法》是否能满足维修资金会计核算需要?如不满足,还有哪些业务需要规范,如何规范?
11.除上述问题外,您对《会计核算办法》还有何意见和建议?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以下称代管机构)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由单位直接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单位性质,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会计核算。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区分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分别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列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代管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区分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分别编制财务报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银行存款
2 1101 国债投资
二、负债类
3 2001 应付管理费
三、净资产类
4 3001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5 3002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6 3101 统筹维修资金
7 3201 待分摊累计收益
四、收入类
8 4001 交存收入
9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10 4102 国债利息收入
11 4201 经营收入
12 4301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13 49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4 5001 维修支出
15 5101 管理费支出
16 59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债投资”“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
(三)收到分期付息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债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维修支出”“应付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际存放在专户管理银行的款项。

1101 国债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国债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国债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

二、负债类
2001 应付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而应付的代管机构管理费。
按规定能够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的,设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应付管理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代管机构管理费,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管理费支出”,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代管机构管理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代管机构管理费。

三、净资产类
3001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住宅应分摊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交存”“收益”“使用”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业主交存收入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交存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存)。
(二)按规定将待分摊累计收益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收益)。
(三)将维修支出分摊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使用),贷记“维修支出”科目。
(四)房屋灭失,按规定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返还业主,按照实际额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结余。

3002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有住房应分摊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交存”“收益”“使用”,“售房单位所有”“业主所有”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当在“售房单位所有”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业主交存收入转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交存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存——业主所有)。
(二)将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交存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存——售房单位所有)。
(三)按规定将待分摊累计收益转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收益)。
(四)将维修支出分摊转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使用),贷记“维修支出”科目。
(五)房屋灭失,按规定将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按照实际返还或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结余。

3101 统筹维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应统筹使用的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交存”“收益”“使用”等明细科目,并按照统筹层次(如市、小区、幢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统筹维修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将开发商等的交存收入转入统筹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交存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存)。
(二)按规定将待分摊累计收益转入统筹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收益)。
(三)按规定将维修支出分摊转入统筹维修资金,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使用),贷记“维修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统筹维修资金的结余。

3201 待分摊累计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摊的累计收益。
二、待分摊累计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除“交存收入”科目外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除“维修支出”科目外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按规定将待分摊累计收益分摊转入不同类别的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摊的累计收益。

四、收入类
4001 交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商等按规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同类别,所归属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存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商等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按规定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不同类别的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国债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国债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分期付息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国债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
二、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转入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
按规定转入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转入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等,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9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除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维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三、维修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分摊转入不同类别的维修资金,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管理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代管机构管理费支出。
按规定能够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的,设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管理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代管机构管理费,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费”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的除维修支出、管理费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购买支票支出等。
二、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借记“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编号 财务报表名称 编制期
会住维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度、年度
会住维02表 收支表 月度、年度
会住维03表 净资产变动表 年度
附注 年度

 

 

资产负债表
资金名称:XX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会住维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一、资产: 二、负债:
银行存款 应付管理费
国债投资 负债合计
三、净资产:
分户维修资金
统筹维修资金
待分摊累计收益
净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收支表
资金名称:XX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会住维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本期收入
交存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经营收入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其他收入
二、本期支出
维修支出
管理费支出
房屋灭失返还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收支差额

 


净资产变动表

资金名称:XX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会住维03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项 目 分户维修资金 统筹维修资金 待分摊累计收益 净资产合计
一、本年年初余额
二、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本年收支差额
(二)本年分摊累计收益
三、本年年末余额
注:未设置统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列示相关项目。

 


第五部分 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国债投资”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持有的国债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债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资产总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银行存款”“国债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应付管理费”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代管机构管理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管理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5.“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应付管理费”项目金额填列。
6.“分户维修资金”项目,反映期末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应分摊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统筹维修资金”项目,反映期末统筹维修资金的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统筹维修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8.“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尚未分摊的累计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9.“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分户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某一会计期间(月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收支差额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交存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商等按规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交存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国债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债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经营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共用设施处置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和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本项目应当根据“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的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8.“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维修支出”“管理费支出”“房屋灭失返还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9.“维修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维修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0.“管理费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代管机构管理费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管理费支出” 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1.“房屋灭失返还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在房屋灭失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的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三、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净资产项目的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净资产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分户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净资产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本行“分户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收支差额”“本年分摊累计收益”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本年收支差额”行,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年发生的收入、支出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分户维修资金”项目,应当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下“交存”“使用”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以及本年房屋灭失返还支出分析计算填列,如为减少以“-”号填列。本行“统筹维修资金”项目,应当根据“统筹维修资金”科目下“交存”“使用”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如为减少以“-”号填列。本行“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应当根据本年由“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其他收入”“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转入“待分摊累计收益”科目的金额填列。
4.“本年分摊累计收益”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将待分摊累计收益转入各类维修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分户维修资金”和“统筹维修资金”项目应当分别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和“统筹维修资金”科目下“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本行“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按规定从待分摊累计收益转出的金额,以“-”号填列。
5.“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年各净资产项目的年末余额。本行“分户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本表各行“净资产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分户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待分摊累计收益”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代管机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编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三)国家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四)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