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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的注册会计师三大审计风险提示

 财政部公布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基本上沿用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的规定,同时考虑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的实际情况。新租赁准则带来最重 大的改变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除了考 虑若干实务豁免安排外,承租人租赁资 产几乎都需要纳入表内处理,从而对持 有大量租赁合同的行业,在财务核算、内 部控制、业务管控、融资安排、税务申报 流程等将形成巨大挑战。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如何对被审 计单位采用新租赁准则核算的财务报表 实施审计程序,同样是充满挑战。与旧 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引入了不少 新的概念以及有更多需要管理层判断及 估计的领域。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租 赁准则分别于2019年1月1日及2021 年1月1日,分批实施。 鉴于此,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 草了关于新租赁准则下进行审计的若干 风险提示。
关注租赁合同的识别
被审计单位应确保已经根据新租赁 准则以及有关租赁的定义,对所有的租 赁合同,包括在现有的商业安排下隐含 租赁的合同进行正确的识别。尽管新租 赁准则提出了租赁安排的识别原则,对 于识别在一项商业安排中是否为租赁或 者含有租赁,还是比较直观的。然而,当 一项商业安排存在其他重大的服务成分 时,如何识别合同是否构成租赁或含有 租赁成分,则需要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运 用大量判断。 例如,在一项商业物业的使用安排 中,出租人可能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并通过租金或者管理费的形式向承租人 收取服务费用。另外,服务提供商可能 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专有的设备或交通工 具,并收取服务费用。在新租赁准则下, 如属于租赁部分,承租人应将其纳入表 内核算,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 资产计提折旧。而如果属于服务部分, 则在获得服务期间作为费用核算,无需 像租赁那样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因 此,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如何有针对性 地设计审计程序,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是 否已充分识别所有重大的租赁合同并保 证其完整性,是审计新租赁准则应用的 一个关键步骤。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如 下几点。 一是获取租赁合同汇总表,并将汇 总表的信息与上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关 于租赁披露的信息进行比较。如出现重 大差异,调查有关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 评估是否影响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租 赁合同汇总表完整性的评价。作为衔接 安排,新租赁准则提供了若干简化处 理。如有关差异并不是由于考虑了衔接 安排中简化处理的规定,则需要考虑以 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关于经营租赁承诺 的披露是否出现重大纰漏。 二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建立了有关内 部评价程序,财务部门会定期与内部业 务部门对业务合同讨论以确定合同中是 否包含租赁安排,并且其讨论的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邮件、支持性合同、及书面 回复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所有 与讨论有关的资料进行审阅,并获取被 审计单位对业务合同讨论结果进行跟进 及评价的证据。如注册会计师考虑依赖 有关内控的程序,可以根据《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 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 报风险》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有关要求,实施相关 内控了解程序,进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 试程序。 三是考虑对相关内部业务部门(如 法律、财务、营运及采购等部门)进行访 谈,以便对合同安排是否存在租赁进行 独立评价。 四是从租金支付明细账中,获取现
有供应商的信息,将有关信息与租赁合 同汇总表进行比较,确认现有供应商是 否都包括在租赁合同汇总表中,从而判 断有无重大租赁合同未被纳入考量。
关注租赁合同核算中涉及的 管理层判断及估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 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 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规定,当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 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识别和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评价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估计不确定性的 程度。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 根据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出的具有高度估 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是否会导致特别 风险。 新租赁准则的应用需要被审计单位 进行判断,识别合同是否属于租赁。如 存在租赁合同分拆的情形,被审计单位 需要判断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以及 根据新租赁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交 易价格进行分摊。同时,作为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的首次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使用 权资产以及租赁负债的过程中,也会涉
及到一系列的会计估计及判断,如下。 一是在租赁开始日,在确定租赁期 限时,需要判断承租人是否存在其将行 使可续租权利的合理预期,从而延长租 赁期限,或者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从而缩短租赁期限。 二是判断租赁内含利率。根据新租 赁准则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 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 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 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 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 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 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 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 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 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三是一般而言,承租人不容易获得 租赁内含利率,而会采用增量借款利 率。而实务中,容易被注册会计师忽略 的是,在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时,应考虑的 是使用权资产本身,而不是租入的资 产。如被审计单位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 租入一栋办公楼,采用新租赁准则核 算。在租赁开始日,被审计单位确定折 现率(假设为增量借款利率),该增量借 款利率应该是与经营租赁安排下形成的 使用权资产相关,而不是租入的办公楼 本身。 另外,承租人的记账本位币与租赁 合同所使用的货币可能存在不一致情 况,如承租人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而租赁合同是通过美元支付。则需要注 意的是,在考虑增量借款利率时,是使用 美元借款的利率作为参考,而并非人民 币的借款利率。 四是判断一项租赁是否存在实质固 定付款安排。根据新租赁准则,只有属 于固定付款安排的租赁才属于新租赁准 则核算的范围。 然而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些表面 看起来是可变租赁付款安排,而实质上, 仍包含实质固定付款安排。如确定餐厅 的租金时,如果只是根据收入的若干比 例确定租金的水平,由于支付的金额是
随着收入的实现程度来决定,如果收入 为零的情况下,无需支付租金。这种安 排属于可变租赁付款安排,不在新租赁 准则的核算范围内。然而,如果双方约 定了最低租金保底额度,则保底部分为 实质固定付款安排,属于新租赁准则核 算范围。 另外一些常见的租赁安排,如在成 熟的商圈租赁一个餐厅,根据未来商圈 人流量增速,来确定未来的租金水平。 由于在租赁开始时,承租人需要按双方 约定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未来租金即 使没有增长也需要按去年的租金水平进 行支付,实质上也构成了固定付款安 排。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对租赁安排 以及条款进行详细阅读,与管理层及其 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讨论,以便理 解租赁是否属于实质固定的付款安排。
关注使用权资产是否存在 减值的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 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如下六方面了解被审 计单位及其环境,进而识别和评估重大 错报风险: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 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审计单位的 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 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 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对 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被 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在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承租 人无需将租赁使用权资产纳入资产负债 表核算,因此,并不需要考虑减值风险的 问题。当有关租赁合同可能为一项亏损 合同时,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进行计提。 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 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 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福建注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