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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家化走出去“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

 记者 郝正非 单晓宇
6月12日~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与奥地利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联合主办“‘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来自中外税收领域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6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围绕税收确定性、消除“一带一路”税收壁垒、减少“一带一路”涉税争议的传统办法、“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四个议题展开研讨。此次研讨会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举办。
议题1 税收确定性
在萌芽阶段解决争议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 张志勇
争议解决首要的是防止争议的发生。“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目的是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协调,减少争议的发生。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了很多争议,但也存在问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问题就会搁置。仲裁是涉税争议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没有得到解决时使用的强制争议解决机制。中国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合理、有效的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组成部分。在引入国际仲裁机制之前,调解是涉税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通过第三方,特别是专业人士的调停和疏导,帮助双方交换意见、解决问题。其优势是,可以尽量维持双方原有的合作关系。调解可以作为仲裁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制度安排。从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看,很多争议不是诉诸法庭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而是通过与专家沟通、交换意见等,使争议能够在萌芽阶段得到解决。
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李万甫
如何解决争议的问题,实际是如何确保税收确定性实现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加强税制协调,是避免或减少税收争议的前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的差异性较大,对税收要素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国家税制不健全、不规范,税收征管执法随意性强,需要加强税制建设,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
尊重、遵从税收协定,是税收争议解决的基础。国际税收协定是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准绳。要推动国家间税收协定的完善,维护跨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系列举措,为税收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遵循。
强化税收征管国际合作,是构建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核心。中国倡议推动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是重要平台,应用好这一平台,有效化解税收争议。
应积极探索构建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好相互协商程序等传统解决税收争议措施,在BEPS框架下寻求有效的税收争议解决方法,如仲裁条款的应用。构建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特点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框架下组建税收争议审议专家组,由税收争议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和企业共同参与审议过程。审议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通过公开审议结果可以使其对各国税收信誉有一定约束力。同时,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性组织合作,共同协商处理税收争议。
多方共同努力,采用多层次解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林森
防止和解决税收争议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采用多层次解决办法。一是事前做好充足准备,税务部门要做好国别投资指南,向拟赴境外投资的纳税人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制度、税收执法情况、清廉指数等,提供税收风险预警。二是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合法享受税收权益。在企业遭遇税收歧视时,提供税收援助和辅导,争取税收无差别待遇,当依据相关国家法律解决不了争议时,鼓励企业提请启动税收协商程序,维护企业合法税收权益。三是拓展争议解决渠道,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协调解决“一带一路”涉税争议事项。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跨国涉税服务。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条款,设立“一带一路”税收仲裁委员会和“一带一路”国际法院。逐步推进多边税收协定的谈签,为出境投资企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四是推进平台智库建设,研究进一步完善国际涉税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多边协商的事先裁定制度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叶永青
依赖交易后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有时难以达成一致,我认为应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建立多边协商的事先裁定制度。
事先裁定是一项提高税法透明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增强税收执法统一性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
结合各国经验进行充分考虑后,我认为“一带一路”国家国际税收事先裁定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由纳税人向本国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支付申请费用,设置这一“门槛”是为了确保工作效率,申请费用应在作出裁定的国家间分配。接受申请的国家税务部门应向相对国税务部门发出事先裁定的动议。双方或多方税务部门通过磋商机制确定事先裁定结论,做出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据此在各国完成税收处理,实现避免双重征税和提高国际税收遵从度的目标。视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是否将单个案件的裁定上升为多边解决机制中具有参考意义的税收解释文本。
议题2 消除“一带一路”税收壁垒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探索争议解决方式
奥地利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 杰弗里·欧文斯
“一带一路”倡议覆盖地域广阔,跨境投资多集中于基础设施投资且投资期长,沿线各国国内税法体系、税收协定网络和税法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增加了产生涉税争议的风险。
现行各国国内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发布税收协定和国内法释义与执行指南,供纳税人参考;建立税收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具有约束力的税务部门意见;根据转让定价规则,实施单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实施合作遵从计划。
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以相互协商程序为主。
当前,无论是各国国内争议解决机制还是国际争议解决机制,都不足以满足“一带一路”倡议的需求。
各国应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探索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签署多边框架协议;与其他国家公开透明地合作,执行BEPS四项最低标准;推进“一带一路”税收能力建设项目;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小组。
共同努力避免双重征税
微软公司大中华区税务总监 李华
从税收的角度看,双重征税是对跨国经营最大的挑战,可能会导致企业税后利润明显减少。
双重征税关乎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征税权的分配。转让定价、常设机构的判定等税务事项都有可能导致双重征税。
即使在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其界定和实施也更多地依赖于国内法律法规。这种类型的磋商非常耗时,有时甚至不能避免双重征税。
有鉴于此,建立切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双方,都越来越重要。企业非常希望,“一带一路”国家的税务部门能够共同努力避免双重征税,促进跨境业务发展。
向富有建设性的交流转变
壳牌公司中国区税务总监 史蒂文·洪
合作遵从计划是在大企业涉税事项过于复杂且税务部门管理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税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合作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双方各自关心的问题作出约定,签署合作遵从协议。合作遵从计划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创新,在很多国家被广泛采用。合作遵从计划的目标是使税企双方从“对抗性”的对话向富有建设性的交流转变。税企双方就当年的纳税申报表达成一致,对未决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讨论,从而避免争议,保障税收确定性。
合作遵从计划对税企双方都有利。对税务部门而言,能够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使其更加有效;增强纳税人税收状况的可预期性;减少潜在跨境税收争议;有利于吸引外资。对纳税人而言,能够提高问题解决效率,降低遵从成本。
优化涉税争议解决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研究员 王伟域
应以“共商共建共享”总原则为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和优化涉税争议解决机制。
一是增强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构建税企协同沟通机制,发布税务风险预警指引。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努力降低税务风险。二是尽快在税收争议解决中引入仲裁机制。成立“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人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税收争议。三是完善税收服务体系,为“走出去”企业的税务问题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议题3 减少“一带一路”涉税争议的传统办法
对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介绍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 黎颂喜
税收争议解决的传统方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相互协商程序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这里重点介绍下ADR,ADR是非司法解决途径,通常由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帮助争议双方解决或减少矛盾,采取的措施包括无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调解、具有强制性遵从效力的仲裁,国际税法遵从保障计划(ICAP)和跨国联合稽查。根据ICAP,相关国家税务部门将与纳税人共同审核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纳税人的国别报告,若进展顺利,这些报告没有实质性改变,企业将得到确定性保障,两年之内不会收到来自其中任一国税务部门的进一步合规干预。
ADR主要用于处理长期积压的项目,这些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相关争议是关于事实而非技术性问题;依据案件的特定性质,采用司法手段很可能耗时耗力;相关事实不确定;缺乏相关各方的技术立场的澄清或理解;各方具有协调合力解决的意向。
ADR参与各方需具有如下思维:合作协调,不进行对抗性冲突,双方均旨在解决问题,仍然坚守税收法定这一基本原则。
打好人力资源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谭伟
应结合“一带一路”税收争议解决实践,将相互协商程序与国际仲裁或者国际司法解决程序有机衔接。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相关部门参与国际仲裁与国家司法解决机制协力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制定实操细则,构建税务部门、商务部门、发改委等机构参与税收争议国际仲裁与国际司法解决机制的协同工作机制。
为做好相关工作打好人力资源基础。培养精通国内外税法的仲裁人员,以及具有国际税收知识和国际税收争议处理经验的税务系统内专业人才,扶持有这方面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发展。
提高涉外税收争议解决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干部 徐卓然
建议从内外两方面入手,提高“一带一路”税收争议解决能力。
对内,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成立“一带一路”税收争议解决中心,统筹人力、物力及其他行政资源,形成总局、省局、市局三级联动的税收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与外交部、外管局、公安部建立跨境争议公共平台,确保境外税收争议工作协调推进。加强涉外税收人才培养,打造精英团队。鼓励中介机构组建跨行业境外税收服务联盟,协同帮助解决企业境外涉税争议。
对外,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对尚未签订协定的,加快谈签进程;对签署时间较早久未更新的税收协定,积极开展协商,打上“升级补丁”。引入“一带一路”税收仲裁机制,对期限内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收争议的案件,启动更有强制力、约束性的税收仲裁程序,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议题4 “一带一路” 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打造多层次、高效的涉税争议解决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际室主任 孙红梅
面对“一带一路”复杂的跨境涉税争议问题,需要建立多层次、高效的涉税争议解决体系。
一是在相互协商程序中适时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协调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是税法确定性和预测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可有效缓解一国税务当局与外国投资人的涉税争议和纠纷。二是探索引入国际税收仲裁程序。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是附属于国际行政救济机制的仲裁程序,是对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的延伸或补充。未来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谨慎引入这种后续补充性的仲裁程序。三是建立“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中心。履行如下职能:组织涉税争议解决对话沟通、联席会议,组织专家研究解决方法和解决途径;对分歧较大的税收争议,选举专家委员会,依据国际税法原则、惯例、生效判例得出客观的解决建议,供争议双方参考;向机制理事会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并适用于未来发生的国际税收争议。随着“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中心逐步完善,可以考虑借鉴欧盟模式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委员会,发布多边共治文件,以议定书、指引性文件、备忘录等形式指导跨境涉税争议的协调解决。
通过创新减少和解决涉税争议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税收委员会执行主席 刘戬
对内,建立大企业税收征管体系,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系统。对外,建立政府间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处理好遵守国际税收规则和维护税收主权之间的关系。建立“一带一路”跨国税收权益分享规则,处理好价值创造地、价值实现地和价值创造因素来源地之间的权益分配。建立“一带一路”纳税人权益保护规范,激励投资和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税基增长和税收增加。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
联合国争端避免和解决小组委员会委员 艾德森·乌里韦
想在高效征税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之间达到平衡,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以墨西哥为例,调解是消除涉税争议的重要手段。调解机构为税务监察专员公署(PRODECON),成立于2011年。公署独立于财政部和税务局,其决定具有终决性。税务监察专员认定符合条件,可安排会议与税企双方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税务监察专员有权处罚拒不参加调解程序的税务人员。
2014年~2019年,墨西哥调解机构共受理超过10500个调解申请,其中50%已结案,平均结案时间为9个月,2/3实现完全和解或签订部分和解协议。其中,转让定价问题的调解成功率达到90%。通过调解,纳税人共支付了15亿美元税款。
构建国际税收仲裁机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炎生
在未来建立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时,可做如下考虑:首先,将税收仲裁机制定位为相互协商程序补充。规定只有在双方主管当局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案件提交仲裁解决。即使已提交仲裁,双方主管当局仍可协商达成协议,以此最大限度地争取双方主管当局达成解决争议的共识。其次,将仲裁的事项限定在执行中双方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的税收协定条款上。再次,限制作为第三方的仲裁庭对仲裁事项所涉及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权力,让仲裁庭在双方就案件涉及的所得金额、费用额及应纳税额所提出的建议案中择其一而做出裁决。最后,规定仲裁裁决的仅对提交仲裁的个案具有约束力,而不具先例价值。
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要有机结合
奥地利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教授 斯里拉姆·戈文德
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长期基础设施投资需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当前面临很多不确定性,一是法律规则的缺失,如国与国之间缺乏税收协定,国内法律不够完善。二是法律间冲突,缺乏共同框架。三是执行困难,管理和执行能力不足,导致执法随意性。
“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目标是消除贸易的税收壁垒,使用适应性强且灵活的解决方法,快速、有效、一致地解决争议。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要有机结合,程序设计要标准化、制度化,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信心。
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干部 马龙
应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跨境涉税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一是构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信息数据平台,做好事前登记和过程跟踪。二是完善更新双边协定中的涉税争议解决条款。三是开展多边涉税争议税收协定文本建设。在自贸区谈签文本中嵌入跨境涉税争议协调解决条款或议定书,逐渐形成多边跨境涉税争议协调解决文本。四是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委员会,指导跨境涉税争议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