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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跨境拨付操作规程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和支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自由流动,确保财政科研经费能够顺利跨境拨付,为我市企业与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提供便利条件,根据《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珠府函〔2019〕245 号)、《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珠财〔2019〕10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跨境拨付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珠海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
跨境拨付操作规程
一、珠海市内企业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申报珠海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珠海市科技部门发布的面向港澳或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科研计划,应由珠海市内企业牵头联合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向珠海市科技部门申报。珠海市内企业应与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约定所申报项目财政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应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提供在港澳地区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或者在珠海境内开立的人民币NRA账户信息。
二、珠海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涉港澳科技项目进行立项
珠海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珠海市企业联合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程序经评审决定立项后,出具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并与申报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协议)。
三、珠海市税务部门办理财政科研经费对外支付备案
我市企业或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给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时,需在每次付款前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税事宜。申请办理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原件)。
已办理电子报税实名登记信息采集的单位,也可网上办理财政科研经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际汇税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发起申请,在线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上传附报资料。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序号及查询码到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凭备案表序号和查询码直接到相应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同一份合同需要多次支付的,须在每次付款前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对外支付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等值5万美元)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四、 银行办理对外汇款
珠海项目合作单位凭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项目合同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直接向境外机构划拨科研项目经费。
珠海科技主管部门可凭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以及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项目合同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直接向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拨付科研经费。
珠海项目合作单位和珠海科技主管部门如未曾在银行办理跨境业务的,办理对外付汇前需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进行付汇前信息采集:
1.单位基本情况表;
2.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3.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
4.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或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6.付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银行办理对外汇款所需资料:
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2.境外汇款申请书;
3.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向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拨付科研经费的提供);
4.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项目合同(协议);
5.经费支付单位与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由财政预算单位直接划拨的无需提供);
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等值5万美元)的无需提供)。
五、办理财政科研经费对外汇款的银行手续费用问题
珠海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向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拨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由珠海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目前为珠海市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对外汇款手续费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安排解决。
珠海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直接向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拨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项目单位的开户行办理对外汇款,有关银行汇款手续费用可在财政科研经费中列支。
六、关于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在珠海境内开设人民币NRA账户问题
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珠海境内申请开设人民币NRA账户,用于承接核算财政科研经费收支业务。
开设人民币NRA账户所需资料:
1.开户申请书(人民币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开户申请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民币业务背景,开户需求等,加盖公章);
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开户银行出具);
4.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开户代理审核申请函复函(开户银行出具);
5.特殊机构赋码(银行代申请机构办理);
6.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复印件要盖公章;如开户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当翻译为对应的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公章);
7.确立法人(或董事)的身份的文件复印件(一般为章程或周年申报表,复印件要盖公章);
8.法人(或董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要盖公章);
9.与境内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合同可报送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10.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如开立基本账户则需)
注意:报送原件或复印件的材料每一页都务必要盖好公司的印章(如公章等)。
七、业务咨询机构及联系电话
珠海市财政局(教科文科):2510656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资源配置科):2251010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3216172
珠海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珠海市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3328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