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七大变化须关注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做以下七项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最新解读:

  国务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

中国税务报 闵丽男

  本报讯 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把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2000元。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个税条例规定外籍人员减除标准不变 仍为4800元



  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了第519号国务院令,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条例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在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中,提出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

  因此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每月一千六百元,提高到每月两千元。但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三千两百元调整为每月两千八百元。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依然保持现行每月四千八百元。认为,这样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个税条例公布 转让股票所得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证券报 何鹏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昨日公布后,一度引起“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猜测,近日下午北京有报纸在头版醒目位置以“转让股票所得可能征个税”为题进行报道。

  引发市场猜测的是《条例》第9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有媒体就此称,“这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要开征个税”。

  但相关专家分析认为,实际上此次《条例》的修订对股票转让收入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动。

  记者检索发现,《条例》自1994年初公布以后,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两次修订都不涉及第9条。

  专家表示,虽然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确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但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这些规定仍在执行,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