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出版管理的新形 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出 版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 定,结合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工作实际, 财政部对《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 法》(财教〔2014〕354号)进行了修订。 根据本办法,国家出版基金规划 管理办公室(下称“基金办” )作为国家 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委” ) 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 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编报出版 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出版基 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 复,负责出版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 作;负责组织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 基金委审批;负责基金办资产管理,确 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年终通过部门决算方式向 财政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在结转结余及资产管理方面,出 版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 部的规定办理。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 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 项目资助。出版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 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管理。 基金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并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 社会公告本年度拟资助项目等情况。 (何欣哲)
附件
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出版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编报出版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出版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出版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基金委审批。依法检查、监督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支出使用绩效。
(四)负责基金办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通过部门决算方式向财政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出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本年度拟资助项目等情况。
第六条 出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办每年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出版基金预算,纳入中央宣传部部门预算,由中央宣传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按程序批复。
第八条 出版基金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 出版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十条 项目资助支出预算根据本年度项目资助支出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根据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不超过出版基金年度收入预算的3%,具体年度支出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出版基金预算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出版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费、版权费、翻译费、编校费、专家审稿费、录制费、制作费、排印装费、原辅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基金办为开展出版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组织管理支出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出版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所需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等费用,以及长期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务费,指基金办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1.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指基金办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或社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双方单位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临时聘用在校实习生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
2.专家劳务费,指基金办支付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费,检查、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
(1)评审费,指支付给专家的项目评审费。采取集中评审的,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采取通讯评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评审的标准酌情降低支付标准。
(2)检查、验收费,指基金办组织出版基金项目检查、结项验收支付给所聘验收专家的费用,根据专家实际参与验收工作的时间,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3)咨询费,指基金办因出版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按照每人次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4)讲课费,指基金办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半天税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出版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四)委托验收费,指基金办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个项目5000—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运行维护费,指出版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开发采购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六)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七)宣传费,指出版基金宣传工作支出。
(八)其他与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出版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经中央宣传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版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版基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转结余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出版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出版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教〔2014〕354号)、《财政部关于<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