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 则》(下称“规则” )发布。随后,针对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 主要问题,财政部又先后出台了《基本建 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下 称“办法” )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 理规定》(下称 “规定”)。 这为会计师事务所开辟全新业务领 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 涉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 时间不长,且基本建设项目的专业性和 政策性较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的报表 数据繁多、流程复杂,在业务审核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笔者 梳理了其5大业务关注要点,以期能给从 业的注册会计师一些启示。
关注管理费的支出问题
基建项目的管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 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实行“总 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管控方式。 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 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 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 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费率从2%至 0.4%不等。 管理费限额列支主要体现在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津贴和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 上,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津贴标准 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 行。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 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 建设管理费的5%;属于代建项目性质的,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 的标准核定,代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 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 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规 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基于此,应重点关注管理费的列支 范围、列支总额和列支限额。审核的程 序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费列支范围厘定是否准 确,会计凭证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列支 总额的工程概算基数是否恰当,是否有 批复的工程概算、可研投资报告;三是列 支限额有无突破规定上限,对超限额管 理费是否按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的超 限额管理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和 业务招待费是否已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是否经由本单位自有资金负担。
关注待摊投资支出分配问题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 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 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 出。待摊投资支出分配的主要原则首先 是确定应分摊待摊投资的资产范围,其 次是确定分摊口径、顺序和比例。 待摊投资支出分配更多地基于对 “会 计估计”因素的判断,注册会计师应重点 关注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和依据的充分 性。审核的程序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是待摊投资的资产是否框定在规定第四 条的范围内;二是对不能明确直接归属 的待摊资产,其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是 否合理、公允。
关注工程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问题
规定第三条指出,设备投资支出是 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 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简单梳理政 策出台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自2016年5 月1日全面启动“营改增”工作,一般纳税
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 算的不动产或归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第二年抵扣比 例分别为60%和40%;自2019年4月1日 起,不动产的进项税不再分2年抵扣,允 许一次性抵扣。根据税法“实体从旧、程 序从新”原则,依法合规取得的工程增值 税进项税额均可视情况予以抵扣。 鉴于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工 程类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处理和进项税 额在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的填列。 一是判断被审核单位的性质,是否 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和国有 控股企业;二是判断被审核单位取得的 发票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 基建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在竣工财务 决算表中的填列是否正确。
关注代建项目结算和票据问题
对代建项目,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 建设资金流动有2种不同处理模式:一是 以建设单位名义开立账户,财政资金等 建设资金拨入建设单位账户,建设资金 从建设单位流向施工单位;二是以代建 单位名义开立专户,建设单位和代建单 位共管,建设资金先划拨至共管专户,再 流向施工单位。 在第一种模式下,除工程款项支付 需经代建单位确认外,结算和票据在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流转与建设单 位自建项目差异不大。在第二种模式 下,代建单位首先通过双方代建协议取 得基建项目发包人资格,然后再以代建 单位自己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施工单位收款收据和发票开具均直接面 向建设单位而非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以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复 印件和款项支付银行回单等作为共管账 户款项支付的原始凭证。 如施工单位直接向代建单位开具收
据和发票,因入账主体受限将会造成建 设单位后续竣工财务决算环节无法顺利 通过且不易弥补的问题。据此注册会计 师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方 面,应重点关注建设资金流动处理模式、 协议签署、工程结算和票据开具流程。 一是区分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动 处理模式;二是判断是否在开工前签署 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 协议;三是确认是否前置了工程结算、票 据开具的流程和各方责任的认定事项。
关注建设单位主体变化问题
在实务中,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 即建设部门同时作为项目立项部门在项 目投建后,又将建设任务移交给下属单 位,出现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甚至款项 收付和成本支出分别在两个单位列示。 对此应分2种具体情况处理:一是装 饰装修、构筑物类工程等不属于最终需 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基建项目,只要初始 立项建设单位履行了相关变更手续且取 得有权机关批准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竣 工决算报表就应该由续建单位编报,决 算报表数据应同时包含变更前后两个单 位主体的相关财务数据;二是土地、建筑 物等需要最终办理产权登记的基建项 目,因涉及产权权属的变更,需要批准和 核准的部门较多,竣工决算报表编报前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与被审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充分沟通, 确认最终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主体,并 判断关联单位发生的基建支出比例和对 其报表编制的影响程度。 因此,应重点关注建设单位发生变 化的情形类别和相关变更手续的完备情 况。审核的程序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判断被审核单位的基建项目是否属 于需要最终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二是 初始建设单位和后续建设单位是否经财 政部门做了手续上的变更交割;三是初 始建设单位资金收缴情况,资金使用明 细和结余资金流向;四是初始建设单位 与后续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中财务单据 和财务数据移交的情况,资料是否详实、 齐备等。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作 为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开辟的业务“蓝 海”,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注册会计师 在承接此类业务时应重点关注这5大审 核要点,通盘考虑风险因素,审慎评估风 险等级,着力降低审计风险。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金石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王乐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