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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一般企业今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为此,不少保险公司向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是否还可以税前扣除?
  咨询员告诉来电的保险企业人士,要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先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特点及相关的会计核算。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利润计算有所不同。一般公司的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保险公司的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减去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允许扣除,这是由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的。有些保险业务虽然暂时没有发生保险赔付支出,但由于保险期限未到,其相应的责任风险仍然由企业承担。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及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当年所应分摊的赔付成本之后的余额,应提存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其金额应根据保险责任时间、风险大小等因素经过精算后确定。显然,这与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性质是不同的。正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也就是说,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是可以扣除的。
  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这部分准备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期末按期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提取的未了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告未赔款和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取按已保告未赔款的赔案及已发生未报告的赔案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及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对寿险公司来讲,重点是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公司和经营有长期工程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还必须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报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