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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药的药
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
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
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
完成后应向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乙公司
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
项实验工作的流程和所使用的技术相对标准化,如果甲公司
中途被更换,乙公司聘请另一家实验类企业(以下简称“新
聘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
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
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 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本例中,甲公司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
行甲公司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
提: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甲公司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
其他企业的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二是假设新聘企业
将不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
该新聘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由于甲公司实验
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已实时提交给乙公司,且如果在甲公司
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其他企
2
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
验并提交实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甲公司累计已经完
成的工作,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
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实验服务属 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 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 指南 2018》第 33-34 页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