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 月 4 日,国务院印发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进 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该政策包括财税政策、投融资 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 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应 用政策、国际合作政策以及附则 9 项内容。 其中,在财税政策上,明确国家 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 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 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 的 集 成 电 路 线 宽 小 于 130 纳 米 (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 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 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 超过 10 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 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