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九)点“开展评价和结果应用”,《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十)点“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三点中第(二)点“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文件》的对象
温州市本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方法和方式、单位自评、部门评价与财政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附则等七个章节,同时设计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参考表式)》《项目支出绩效复评表(参考表式)》等附件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分类和主要依据作出说明,同时明确我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为“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
第二章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主要分为财政部门职责、各部门职责和各单位职责三部分。
第三章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
第四章明确单位自评的范围、主要内容、具体操作方法及结果呈现方式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项目开展复评。
第五章明确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对象,规定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财务管理、产出完成、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六个方面,并对指标和权重确定提出要求,同时为规范操作,明确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评价准备阶段、评价实施阶段、评价报告阶段和档案管理阶段四个环节。
第六章明确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并分别从单位、部门、财政部门三个角度对自评及抽评结果、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公开要求。
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单位,同时明确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四、《文件》的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