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积分返券是商
家促销的一种模式。那么,在新准则
下,商家如何对积分返券进行财税处
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新收入准则主要亮点及案例
积分返券为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积分返
券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
售”,需要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
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构成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
履约义务,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
实际上购买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
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
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
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
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分摊至后
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企业
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项选择权取得
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
失效时确认收入。
积分返券可分为合同负债或金融
负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
类第 1 号》,客户选择使用奖励积分兑
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虽然承
担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务,但由于
该义务产生于客户购买商品并取得奖
励积分的行为,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
计处理。
企业在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至
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
换该企业或其他方的商品),应当先确
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兑换其
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的积分兑换义
务解除,此时公司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
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
负债。归纳如下: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
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
的款项;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向其他方交付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案例:2020年1月1日,甲公司推行
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
消费 10 元可获得 1 积分,每个积分从
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 1 元。截
至2020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万
元,获得 10000 积分。根据历史经验,
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为
便于计算,以上均为不含税价。
分析: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
分为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
单项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
售价为 10 万元,积分的单独售价为
9500元(1×10000×95%)。
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
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0÷
(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积 分 分 摊 的 交 易 价 格 =[9500 ÷
(100000+9500)]×100000=8676元
在本案例中,由于客户可以使用奖
励积分兑换甲公司自营商品或其他商
家销售的商品,如果其选择兑换其他
商家销售的商品,则甲公司承担向其
他商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虽然该
付款义务属于一项金融工具的合同义
务,但是由于其产生于奖励积分,适用收
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不适用于金融
工具准则。
在新收入准则下,甲公司在销售商
品时已经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在客户
选择如何兑换奖励积分或该奖励积分
失效之前,甲公司需要随时准备为客户
兑换积分提供商品。因此,甲公司收取
的价款中分摊至该奖励积分的部分,应
当确认为合同负债。
财税处理:
1. 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的账务处
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324
合同负债——积分 86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000
财税差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
按 100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
8676 元,并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
理,此处略。
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客户共
兑换 4500 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
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将
会兑换的积分总数为9500个。因此,甲
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
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
入。积分当年应当确认的收入为4110
元(4500÷9500×8676);剩余未兑换的
积分为4566元(8676-4110),仍然作为
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积分 4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10
该企业积分不是单独兑换商品,而
是在销售时才可以兑换,所以客户实际
兑换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作为折扣
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积分
兑换部分不纳税,汇算清缴要进行纳税
调减4110元。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户累
计兑换8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
的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预计客户将会
兑换的积分总数为9700个。积分当年
应 当 确 认 的 收 入 为 3493 元(8500 ÷
9700×8676-4110);剩余未兑换的积分
为 1073 元(8676-4110-3493),仍然作
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积分 349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93
延伸分析:积分未使用或者失效
时,合同负债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相应地纳税调减。
上市公司关于积分兑换模式的
财税处理
下面就《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0年12月
1日修订稿)中有关积分兑换的模式进
行分析:销售积分是单独兑换商品和服
务,而不是上文案例中积分不单独兑换
商品,汤臣倍健在积分兑换环节缴纳增
值税。
汤臣倍健积分兑换财税处理:
营养家会员积分及兑换政策。根
据营养家会员积分政策,凡在正规渠道
购买汤臣倍健产品的消费者,购买产品
后通过扫码可获得营养家积分,按零售
价1元积1分。常规兑换规则为,消费
者20个积分可兑换为1元购买产品。
相关会计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方
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及相关应用指南关于“附有客户
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相关规定,会
员积分在产生时,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
相关原则将收取对价按所销售商品和
后续将兑换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
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待积分兑现或到
期失效时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
如下:
1.消费者在门店兑换,积分转移到
经销商,经销商向公司兑换产品,分录
如下:
A、每季度末,根据当季末累计有效
积分、预计兑换率和零售价综合扣率等
计算截至当季末的积分兑换义务余额,
与上季度末积分兑换义务余额相比,按
差额计提或冲销:
借:营业收入(正数计提/负数冲销)
贷:合同负债 (正数计提/负数
冲销)
B、经销商订单使用积分兑换额度,
通常兑换产品和正常订单产品一起出
库和开票,具体处理:
借:营业成本——正常订单
营业成本——积分兑换
贷:存货——库存商品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合同负债
(经销商预收货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消费者直接向公司兑换积分,分
录如下:
A、每季度末,根据当季末累计有效
积分、预计兑换率和零售价综合扣率等
计算截至当季末的积分兑换义务余额,
与上季度末积分兑换义务余额相比,按
差额计提或冲销:
借:营业收入(正数计提/负数冲销)
贷:合同负债 (正数计提/负数
冲销)
B、消费者积分兑换产品:
借:营业成本——积分兑换
贷:存货——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C、消费者未来如果使用积分兑换
健康管理服务,预计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成本——积分兑换
贷:营养与健康管理中心相关
运营成本(包含相关折旧摊销、职工薪
酬及低值易耗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 曹建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