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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
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
〔2011〕17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
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
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
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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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
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
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
录。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
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事务所
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
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
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
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
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
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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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
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
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
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
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
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
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将“应付利润”科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
利润”科目,核算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
事务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配给合伙
(或个人)律师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合伙(或个
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 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
师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事务所向合伙(或
个人)律师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
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
核算事务所之间或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业务协作时,
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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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
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
方的业务协作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
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
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
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
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
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
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专项监管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
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人民法院
等司法机关支付给客户的款项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
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
的会计分录。
5.增设“2801 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
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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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
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
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在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
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
积”明细科目。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
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
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
而发生的成本。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
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
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
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消“所得税费用”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
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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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
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的财务报表项目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1.将“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
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的利
润。
2.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
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
险基金。
(二)利润表。
1.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取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3.取消“减:所得税费用”、“四、净利润”项目。
(三)附注。
1.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将“一、净利润” 项目调整为“一、利润总额”项目;取消“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项目下的所有项目,并依次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
他转出”项目;将“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项目调整为
“三、可供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项目,将“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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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减: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
2.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
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应当参照
本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