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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
(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
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
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
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
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
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
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
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二、关于衔接和披露规定
对于《规定》简化方法的选择,企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
《规定》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因上述范围调整而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在本通知发布前按照租赁
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且其他类似租赁合同在范围调整前已采
用简化方法的,应当按照简化方法对该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
整。
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未按照
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的累
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所属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
适用的财务报表项目。
企业首次执行本通知,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定
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
整金额。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