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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电力能源节
约设备。甲公司向乙公司仅提供设备购置安装,不参与乙公
司电力能源供应的运营和管理,不提供其他服务,但是需要
根据法定要求提供质量保证,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
在设备安装完成投入运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固定价款,
总金额为 5 000 万元(等于甲公司对于设备生产安装的实际
成本),5 000 万元固定价款付清后,设备所有权移交给乙公
司。在设备投入运营后的 4 年内,乙公司于每年结束后,按
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的 20%支付给甲公司。假定不考虑其
他因素。
本例中,该合同的对价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即 5 000 万
元的固定价格以及在 4 年内按乙公司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
的 20%计算的可变对价。对于固定价格,甲公司应当将 5 000
万元直接计入交易价格。对于可变对价,甲公司应当按照期
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该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计入
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
(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
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
额)。为此,甲公司需要根据电力能源节约设备相关合同约
定、项目可行性报告、乙公司的供电运营与管理历史情况、2
建设项目的最佳供电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项目在合同
约定的未来 4 年内预计电力能源节约成本,据此确定可变对
价的最佳估计数,同时,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
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并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
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该可变对价的金额。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四条
至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应用指南 2018》第 53-60 页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