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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如何应对新所得税法的变化,是内资企业面临的迫在眉睫的课题。

  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商业贸易等多数行业将从中受益

  新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统一和规范了工资薪金、研发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

  此外,企业广告费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的产业。企业应当深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的变化,积极调整企业的产业及行业发展方向,加大研发及环保投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享受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原有的避税政策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执法环境,应加强相关制度的学习

  就反避税制度而言,过去反避税制度主要针对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应对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经验。新法实施后,大量的内资企业也将面临反避税调查。因此,内资企业应注重对新法设计的反避税制度进行学习。

  同时,新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需要加收利息,而该利息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因此,企业应当尽早进行反避税调查的应对工作,以避免被调增应纳税额。以前一些企业选择在避税港、低税率国家设立公司,把其他地区的经营利润转移到该公司并长期不进行分配以避税。而按新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种公司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不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惟一因素,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因素也会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面对新所得税法,企业首先要做的功课是根据税法的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本企业适用税率的升降、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或消失、税前扣除因素的变化等方面,具体测算新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本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变化趋势、税负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