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便〔2021〕265号
中央组织部组织二局,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审计署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我们研究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请就此阅提意见,并于2021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王胄 黄锦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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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2021年8月26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
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别法人
资格的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代行村集体经济
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有
效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建立健全科学的收益分配制度和激
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
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
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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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成果。
(四)公益优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果应优先用
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
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
门的监督指导,依法依规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架构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在村党组织
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
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
(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活动应按当地规定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
村部门。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
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
其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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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
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
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
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
的建议,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
(四)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
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
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
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
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
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
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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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
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
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自愿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所占权益比例应严格控制,并
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者
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
资金或者资产的,应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
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
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注
重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
开”范围,并按当地规定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的,应以合
同方式明确权责边界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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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
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购
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
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
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集体的牲畜、林
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
程序,做好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明确无形资产权
属,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发生产权转移的集
体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未纳入账内
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
价值评估。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进
行价值重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
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
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
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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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村级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
容。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
行集体资产转让、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
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让渡其他资产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
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
理,做好账务处理。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
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村内公
益、日常管理、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
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
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
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
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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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三十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
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经营性收入、支出、可分配收
益。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
产、明确资产权属、建立资产登记制度;确定成员身份、明
确份额(股份)设置与管理工作,编制清查时点资产台账和
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
会原则上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打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界限,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
资产收益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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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采集、存储、
管理和运用应当采用科学有效的信息化手段。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农业农
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
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
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
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