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协调一个 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会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2)连续在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 管理工作5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3)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 或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3年 以 上 。
(4)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 以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