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机关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规定》(下称《规定》),旨在规范各级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 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全流程核算, 即核算范围涵盖基金的收缴、归集、委 托投资和待遇发放等各个业务环节。 其中,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受 托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委托投资后 的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进行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收 付实现制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即采 用记账方式进行单位缴费累积的,经办 机构在资金尚未记实前不应确认收入和 应收款项,在相关款项记实时,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根据《规定》,市县级经办机构应当
在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确认上解上 级支出,不再对已向上级基金归集的资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或损失、待遇支 出等后续环节进行会计处理。相应的, 上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市县级经办 机构的归集资金时确认下级上解收入。
参保对象进行账户转出时,由中央 和省级经办机构确认转移支出;账户转 入时,由负责资金收缴的各级经办机构 确认转移收入。
《规定》对当年/跨年、原路退回/已 向上归集或划拨至受托户等各种情况 下的退费和支出追回的会计处理进行 了规范。
根据《规定》,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应当按照扣除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的 净收益确认投资收益,并按规定在附 注中披露管理费相关信息,无需单独确 认管理费支出。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