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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第4 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9 月30日,财政部根据《政 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 第78号),起草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下称 《解释4号》),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解释4号》共包括8个问题。
在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下称“参公单位”)适用的会计科 目方面,《解释4号》就参公单位适用的 具体会计科目及其原则进行了明确。
在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 固相关会计处理方面,《解释 4 号》对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下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 号——公共基础设施》(下称“5 号准 则”)所指的“估计价值”如何确定,以及 单位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 暂估价值的相关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 规范。
在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 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面,《解释4号》根 据3号准则、5号准则的原则给出了通 常情况下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该事项 属于单位会计政策,要求单位根据相关 原则,结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和本 单位实际予以确定。
在关于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 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方面,《解释4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 产》,针对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核算实务 中的难点做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自行 研究开发项目的识别、自行研究开发项 目支出的范围及会计处理、研究阶段和 开发阶段的划分等内容。
在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 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 方面,《解释4号》根据《政府会计制度》 规定,对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 明确。
在关于单位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税 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方面,《解释4号》 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和《政府会计制度》 关于“其他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科 目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
在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方面, 《解释4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 ——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第十七、十 八条规定,从会计核算角度进一步明 确了合并报表的编制程序、抵销内部 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相关工作要 求。同时,为解决实务中抵销处理难 以操作的问题,专门针对单笔金额不 具有重要性的情况,给出了简易的抵 销方法。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