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健全采购交易机制,提高采购效率,根据《福建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电子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经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承诺遵守网上超市交易及管理规则,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并按照

规定的程序和交易模式,采购网上超市内商品的行为。

网上超市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的品目,采购金额未达到网上超市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应当通过网上超市实施采购。

网上超市与集中采购目录不同的品目,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网上超市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单位网上超市采购行为进行监管及指导。

第五条 设区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为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或本区域网上超市日常管理、交易纠纷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未依法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能力有限的地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可择优指定机构,作为本区域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财政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品目范围,并根据采购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省财政厅制定省级预算单位网上超市单一品目年度采购限额标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域网上超市单一品目年度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网上超市执行统一的交易和管理规则。

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则,应事先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网上超市通过设立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方式,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第二章 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第十条 省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统筹各级的需求,制定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及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供应商满足网上超市征集条件,承诺遵守网上超市管理规则,可向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申请加入。

网上超市征集条件有变化的,已审核供应商应满足变化条件。

第十二条 福建省外供应商申请加入网上超市,由省级网上

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福建省内供应商申请加入网上超市,由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通过后供应商与审核机构签署协议,约定遵守网上超市交易和管理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第十三条 供应商申请退出网上超市,须向审核机构提出,确保交易各方权益无争议后,按网上超市管理规则对相关产品做

下架处理,并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 省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建立

商品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标准统一的商品库,规范网上超市商品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省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制定商品审核、比价、上架、更新、下架管理规则。

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按照商品管理规则,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比对、价格监测、人工审核等方式,对网上超市商品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根据网上超市商品管理规则,自行录入

和维护商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出现供应商资质降低、服务内容减少、产品价格上涨等可能影响交易的信息变更时,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必须是市场公开销

售、价格可查询的商品,不得提供地域差异化定价的“特供”“专供”商品。

第十八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大型电商内厂商或自营店相同款式、相同服务内容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向网上超市以外消费群体销售的价格。商品配件、运费、服务保障等单独计费的,价格应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供应商录入商品由省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规则上架商品并报价销售。

第三章 网上超市采购规则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网上超市采购的内部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注重市场比价,择优选购物美价优的商品,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不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网上超市采用以下采购模式:

(一)直购;

(二)竞价;

(三)反拍;

(四)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模式。

采购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均无成交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择优选择特定供应商采购商

品的采购模式。

第二十三条 竞价是指采购人从网上超市选择三个不同品牌的商品,发起竞价需求,由网上超市销售该款商品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竞价过程报价不公开,竞价截止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第二十四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从网上超市选择一款商品,发起反拍需求,由网上超市销售该款商品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反拍过程中报价可见,反拍截止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第二十五条 网上超市采购各采购模式的采购金额范围,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属于市、县(区)级预算的,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竞价、反拍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实行直购。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网上超市提供的品目选择所需商品。

网上超市与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相同的部分商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采购人应书面向同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同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面向网上超市以外的品牌和供应商发起反拍,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网上超市保证金收取退回应符合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规定。鼓励网上超市允许供应商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供应商在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网上超市供应商可以自愿通过保险等方式为商品质量、售后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价或反拍模式,视同采购人认可选择商品的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

供应商参与报价,视同承诺以该价格提供商品。

第三十条 采用竞价或反拍模式时,采购人应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竞价或反拍可以多次报价,以时间截止前的最后一次报价作为供应商最终报价。

竞价最低价有多家供应商的,以最早报出的最低价作为有效报价,其他相同最低报价无效。

第三十二条 参与竞价的品牌或参与反拍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或反拍到期自动终止。

竞价或反拍拟成交商品价格高于网上超市在售相同商品直购价格的,竞价或反拍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通过直购、竞价和反拍选择或产生供应商后,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确认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确认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商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签订并公告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根据网上超市采购合同或成交规则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网上超市支持预付款、直接付款等方式,由采购人根据单位财务规定、商品特点等自行选择。

采购人选择预付款方式时,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转账账户、资金托管、验收和支付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并承诺在供应商供货前将款项转入集采机构或指定机构指定的托管账户,满足支付条件时无条件付款给供应商。

采购人选择直接付款方式时,应在供应商供货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条件组织验收,并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逾期未支付将暂停该单位在网上超市新增其他采购计划。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在网上超市功能模块中记录验收和付款情况。验收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其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

验收和付款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采购人或供应商未按时进行评价的,网上超市按80%满意度自动评价。

第三十八条 省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制定网上超市信用评价办法,规范相关当事人网上超市采购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级或本区域网上超市商品信息、商品价格、供应商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评价。

第四十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争议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出申诉,同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网上超市运行管理部门依据网上超市协议、管理规则、信用评价办法等对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网上超市采购活动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人、供应商违反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单位反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检举。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违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网上超市协议和定点采购专区,以及特色场馆、特色专区等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购〔2017〕3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决策部署,推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为采购人提供便利化采购渠道,我厅起草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为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效率,2017年我厅制定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购〔2017〕3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推动网上超市建设发展,试行办法在规范管理、管控价格、健全交易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网上超市健康、有序运行。但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统一修订、网上超市商品类别需求不断增多,原有的供应商管理、价格管控、交易模式、信用评价规则等,已无法支撑网上超市提质扩围的发展需要,应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网上超市各方

职责、供应商及商品管理、交易规则,与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进一步统一运行管理规则,对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征集、管理、信用评价等规则作出制度性安排;二是进一步简化价格管控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价格竞争;三是进一步优化交易模式,细化采购活动的操作要求;四是进一步强化现代技术应用,要求完善支付、商品比对、价格监测等功能。

(一)统一运行管理规则。规则的统一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开放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管理、信用评价等规则,其目的并不是要干预、限制市、县(区)财政、集中采购机构对网上超市的日常管理,而是通过统一规则的建立,消除区域间政策差异造成的市场割裂、重复审核、同错不同罚等弊端,减少重复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则起草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可以积极献言献策,集众智、聚众力,健全完善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二)简化价格管控机制。价格是网上超市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检验运行效果的关键指标。试行办法建立了严格的价格控制、审核机制,对于商品的初始上架价格严格把关,但其规则相对复杂,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也难以根据市场

价格变化动态调整。基于此,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商品上架价格管控规则,由供应商承诺商品价格不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并及时更新,让市场竞争成为决定价格的关键。同时,网上超市执行管理部门在对网上超市上架商品人工对比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监测、问题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商品上架后的价格动态管理,及时纠正不合理定价问题。

(三)优化交易模式。试行办法交易模式丰富立体,但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采购人不易掌握,部分采购模式如询价应用较少,作用发挥不明显。考虑到网上超市快速、简便的交易特点,征求意见稿在保留价格竞争这个关键要素的同时,对交易模式进行优化,在直购以外,推行不同品牌竞价、相同品牌反拍的简易模式,并明确网上超市无法提供商品时采购渠道。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交易的操作、执行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方便采购人掌握应用,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现代技术应用。从前期运行情况来看,商品审核和价格管控占用了网上超市执行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单纯依靠人工审核,难以支撑网上超市品目的快速扩充。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的一些先进经验,推动商品比对、价格监测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日常管理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做大做优网上超市。同时,提高支付的便捷性,探索公务卡等结算方式,提升当事人满意度。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网上超市建立以来,凭借效率高、价格透明、采购结果明确等特点,受到采购人的普遍欢迎,交易金额逐年攀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修订后,目录内品目大幅精简,继续以集中采购目录作为确定网上超市品目的标准,显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了给采购人提供便利的采购渠道,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效率和规范化程度,计划将网上超市品目向集中采购目录外扩充,并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方式,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提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交易限额。虽然从中央到各省市财政部门都

在推进网上超市建设,但财政部并未专门明确网上超市的政策定位。从现有规定和实际需要来看,网上超市应作为法定采购方式的有益补充,重点解决小额度、多频次采购,而非直接替代法定采购方式。因此,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超市年度交易限额方面作了部分调整,各级预算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加强预算的统筹管理,针对不同品目的特点,推进协议、定点采购,探索批量、联合采购,建立优势互补的交易机制。

(三)关于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具有促使供应商严肃对待自己的行为,保障采购人权益等作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供应商是否应当提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修订

相关规定前,不宜直接对保证金“一刀切”,也不宜收取没有政策依据的保证金。根据政策规定和项目需要,建立符合网上超市特点的保证金管理方式,保障采购资金安全和采购人权益。

(四)关于支付方式。为了保障供应商的权益,网上超市建立了预付款方式,并发展成为网上超市的主要支付方式。随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制度颁布实施,对于供应商账款的保障越来越充分,由采购人自行选择预付款方式或者直接支付方式,倡导向直接支付转变,能更好地适应国库支付和财务管理要求,以及网上超市品目向集中采购目录外扩充的需要,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支付的便捷程度。与此同时,网上超市也会采取限制不及时付款采购人再次采购、信用记录等方式,督促采购人按时付款,强化采购人的诚信履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