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 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和岀租出借收入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 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 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 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 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2.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 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
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 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 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 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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