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新出台政策概述 | 新政策具体内容 | 旧政策内容 | 新旧对比 |
1 |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同: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异: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50%改为25%。 |
2 |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为旧政策延续 |
3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 2022年全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扩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
4 | 增值税留抵退税 | 一是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二是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留抵退税问题,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一是符合条件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其他行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为60%。 |
一是除现有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外,增加了存量留抵退税政策。 二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 三是将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范围从先进制造业扩大到全部制造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 一是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
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 |
6 |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的,仍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 增加了对购进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政策。 |
7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 | 一是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二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
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 2021年四季度缓缴期限延长6个月;增加了2022年一、二季度缓缴。 |
8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 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 增加新的专项附加扣除 |